为了完善现有的水市场,进一步推动和扩充州际范围内和州际间的水权交易,以提高水的使用效率并保护生态环境。2003年8月澳大利亚政府委员发布了“国家水行动”(National Water Initiative)方案,在此基础上,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新南维尔士等6个行政管辖区,在2004年6月25日,正式签订了“州际水行动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on a National Water Initiative)。其主要内容包括:水权将被逐渐定义为无期和永久的权利,在特别的水系统中,达到权利被进一步详细规定的结果;为环境管理改进责任安排,提高立法对环境管理的重视,以此达到环境结果的良好实现;在相关的系统中促进水交易的有效的行政安排;消除水交易的制度障碍等。“州际水行动协议”的目标就是:通过开展永久的水权交易,带来水使用的更多利益;有效和灵活的恢复水成本,以实现保护水环境的结果;建立更安全的水权,使水工业投资者的信心大增。通过澳大利亚可交易水权这一时期的改革发展,可以得出这样两点重要认识:(1)通过市场机制管理水资源的政策目标已经非常明确,虽然到目前为止,水权交易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机制在各州仍然没有通过立法建立,但对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正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2)如何使水权交易安排与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协调一致,是构建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最为棘手的问题。不同的州已经开始尝试使用不同的办法来处理这一问题,但最佳方案还有待理论和实践的最后检验结果。
综上所述,可以得到结论:智利可交易水权模式与澳大利亚模式存在极大不同。概而言之,前者是自由水市场下的可交易水权;后者应该称为可持续水资源综合管理下的可交易水权。对智利自由水市场,在9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反对的声音,反对派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的carlJ.Bauer,他对智利模式是否应该成为世界水资源管理的努力方向,提出了强烈的质疑。[32]他认为:尽管智利水法采用了颇具特色的可交易水权制度,但是,自它实施20多年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智利仍然面临与其它国家相同的水资源问题:水短缺和水环境污染。原因主要在于:自由的水市场不适应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尽管这个方法有一些经济利益,但结果却带来了管理和规范上的严重的结构问题,特别是90年代以后,在流域管理、水的多样化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一体化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等方面,智利水法明显表现出它的无能为力。[33]因为在水资源综合管理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三角关系中,自由水市场仅仅突出了经济效率,弱化了社会公平和环境保护,从而导致了整体的不平衡。[34]
应该承认,carlJ.Bauer对智利水自由市场中的可交易水权的缺陷分析非常到位,但结论不应该是对可交易水权制度的全盘否认,而只能看作是对自由水市场下的可交易水权模式的批评。澳大利亚正在探索的可交易水权制度模式,是将可交易水权作为水资源综合管理的手段,坚持将水作为经济商品的原则放在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之下考虑,这样定位实际上提供了一种可交易水权制度设计的更合理思路,应该成为我国今后可交易水权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努力方向。
三、结论
由水资源法律地位的确立及相应的水权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我们对水资源法律调整模式及其变迁脉络有了一个了解和把握,可以得出这样几点主要结论:
第一,从罗马法开始,实际上已经确定了水资源的法律地位,但当时的农业经济背景条件、水资源丰沛的状况和人们利用水资源的原始方式等诸因素,决定了对水资源的法律调整仅仅注重沿岸土地范围内的水的家用和灌溉等私人利用问题,无须涉及水资源整体的分配、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问题,这样,水资源的法律制度的调整目的和对象只需要限定在私人利益的范围之内,即建立相应的私法规范即可。因此,虽然有共用水、公有水、私有水的不同类别,在调整模式上却可以适用民事权利义务的方式一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