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高股东权利运用的可操作性。由于Véronique Magnier按照股东行使各项权利的动态过程和适用结果划分股东权利,因此,其在表述各项股东权利时,自然就明确了各自存在的法律原则、行使过程等。但是,在我国《公司法》未直接规定股东的知情权、股份转让权等行使条件[8]的情况下,学者的研究亦缺乏动态的分析。因此,笔者建议,学者们不仅对股东享有的各项权利予以定义,而且,通过动态描述确定各自的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公司法解释提供理论支持。
5.应建立针对股东权利滥用的全面法律禁止机制。Véronique Magnier在归纳法国法所确立的三类股东权利的同时,也从禁止角度分别表述了司法实践对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滥用权利行为的评判规则和处置措施。这也值得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运用《公司法》处理涉及公司纠纷时予以借鉴。因为,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和学术界在研究股东利益保护时,关注的目光更多地是集中于多数股东基于现代公司制度所确立的“资本多数决”规则而出现的损害少数股东利益的预防和救济,[9]殊不知,股权所包含的内容,“有些是股东单独行使的权利,有些是少数股东行使的权利,有些是多数股东行使的权利”。[10]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由于股东的权利与其投资比例相对应,因此,防止大股东利用其投资比例的绝对优势地位,操控公司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是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样,针对少数股东滥用其权利而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多数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必须有相应的制度设计。所以,司法审判和理论研究均应对此有所考虑,才利于公平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调动其投资热情,促进公司制度在我国的良性发展。
【作者简介】
贾林青,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法国公司制度是有关合伙和公司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法国的公司类型主要包括民事合伙、商事公司和特别公司。
参见长孙子筱(孙涛)、安娜·阿波乃尔(Anne Abonnel)著:《法国公司法更新》,2003年北大法律文献网。
同注。
选译自Véronique:Magnier著:《
公司法》,DAILOZ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叶林、黎建飞主编:《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页。
佟柔主编:《中华法学大词典·民法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241页;刘俊海著:《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见2005年10月27日《
公司法》第
4条。
见2005年10月27日《
公司法》第
34条、第
98条、
138条等。
参见刘俊海著:《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一书第13节内容,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