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国公司法关于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制度的借鉴价值
贾林青
【摘要】新《
公司法》颁布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讨论进入了新的阶段,尤其是股东地位和权利行使。为达到我国公司制度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接轨,笔者借鉴法国法,对比研究公司股东的地位和权利问题。法国的
公司法在近二十多年经历了重大的更新,对于公司内部结构的研究也有重要改变,但股东地位和权利始终居于其核心。法国知名学者Véronique Magnier在《
公司法》一书中专章对此予以论述,对我国的
公司法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诸多借鉴价值,故笔者选译相应部分,以飨广大读者。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股东地位和权利;法国法
【全文】
一、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制度设计在法国公司制度发展中的地位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近年来我国公司法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随着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的修改颁布,既为该课题的研究和实践注入了新的内容,也提出了新的问题。其中,围绕着股东的地位和其权利问题,如何达到既充分确立和保护股东的投资者权益,又有效地防止股东滥用其权利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已成为构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原因和最终目标。为此,应当立足我国的公司制度发展的实践,借鉴国外公司法的先进经验,加大其研究力度,达到我国公司制度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接轨。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借鉴以长期输出法律技术著称的法国法,对比研究防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制度建设问题。
法国的公司制度[1]主要存在于其《民法典》、《商法典》、《商事公司法》及《有限责任公司法》中。进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法国公司法领域经历了以2001年5月15日的《新经济规制法》(NRE法)为代表的最大一次更新,此后,又有2003年8月1日的《经济创新法》和《金融安全法》的规定内容涉及到公司制度。[2]概括这些立法对于法国原有公司制度的修改和调整内容,包括公司领导机关职权的重新界定、股东地位的变化、企业委员会地位的强化、加强透明度、审计人的地位和对民法典的修改等六个方面,[3]笔者认为股东地位的变化在上述的所有改变中居于核心,是其他各种调整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而防止股东滥用权利的制度设计则是保证股东地位实现的有利措施。对此,法国知名学者Véronique Magnier。在其2005年所著的《公司法》一书中结合上述立法规定,全面研究了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制度,有助于我们认识公司股东在法国现行公司制度中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