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作社思想的嬗变:追随制度变迁的合作社法理念调整
作为合作社思想本源的空想社会主义,没有把合作社看成是一种特定的纯粹的经济组织,而是把它当成和平改造资本主义的工具,虽立志高远却陷于空谈;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虽然不赞成空想社会主义的改良思想,但仍把合作社看成是一种实现社会制度变革的工具,强调合作社的政治工具性,这些思想使得本为经济弱者自救的微观经济组织——合作社,背上沉重的包袱,导致其发展受挫。无论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我国的人民公社,还是以色列的基布兹,都证明了偏离合作社本质、人为扭曲合作社机能的实践注定是不会成功的。
合作社存在于产品供给过剩或因垄断供给不足的领域。弱小的生产者、消费者或经营者在市场条件下单独进行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促使他们通过互助合作的形式集合集体力量,采取集体行动,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商品销售价格,获得规模经营效益,免受利润侵害,[21]这就是合作社存在并发展的价值,科学、合理定位合作社价值目标,指导合作社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寻找发展空间,这是实用主义合作社思想存在的力量源泉。
合作社的发展追随着社会的变迁,其价值目标也发生细微的变化,社会和政治因素即社会公平理念有所消退,经济效益目标有所增长,这具体表现在对经典合作社“一人一票”原则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价值取向的修正。合作社是介于追求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社会组织,合作社起源于社会弱势群体联合互助摆脱困境的动机,实际上合作社一开始就肩负为社员谋求利益的神圣职责,而这种利益的主要诉求,则是经济利益的保障和提高,社会弱者政治利益等其他社会利益的保障有其它相关的非营利性组织帮助实现,如工会、协会等组织。因此,强调合作社政治社会价值,忽视合作社对经济利益追求,实际上是对合作社本质的偏离和误解。
【作者简介】
陈婉玲,华侨大学副教授。
【注释】陈仲明、阮模:《合作丛书之三:合作制度论》,中国合作经济研究社1945年版,第47页。
傅立叶认为人类具有三群十二种本能:第一群是由最低级的五种本能构成,即与人类五官相应的嗅、视、听、味、触;第二群是有较高层次的本能组成,即友谊、爱情、名誉和家族观念;第三群由最高级的竞争、变革和结合三种本能组成,它只有在人类的联合中才能得到满足。
法郎吉(phalange)源于希腊语,意思是严整的步兵队伍。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9页。
《列宁选集》(第4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2页。
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最初宣言为:“本社之计划与目的,为筹划各种设备,以谋本社社员经济上的利益及改善其社会与家庭境遇,筹集充足的股金(每股一磅)实行下列各项计划:(1)设立一所商店,供给社员粮食、服装及食品;(2)建筑或购买若干房屋,供希望通过互助实现改良社会和家庭境遇的社员居住;(3)开展生产,制造物品,以便容纳没有职业的社员以及因减低工资而陷于痛苦的社员;(4)购买或租赁若干土地,供失业或工资较低的社员耕种,以增进本社社员的利益和安全;(5)尽快向生产、分配、教育及政治方面发展,即建立一所利害相关、合作互助的国内殖民地;(6)设立戒酒会,提倡戒酒。”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2—133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3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1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16页。
《法德农民问题》是恩格斯论述农民问题、土地问题的重要著作。为了反对德国社会民主党内和第二国际其他各国党内的修正主义,阐明无产阶级在革命中争取农民站在革命一边和在革命胜利后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恩格斯于1894年11月为《新时代》杂志撰写了这篇重要文献。
共耕社是苏联早期的农业合作社形式之一,在共耕社,农民共同劳动、共同使用国有土地,但耕畜和农具仍属农民私有。
《列宁选集》(第4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8页。
《列宁选集》(第4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2页。
《斯大林全集》(第11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7页。
《斯大林全集》(第11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78页。
《斯大林全集》(第13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311页。
美国当代法与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Henry Hansmann)阐述了一种新的企业所有权理论,认为每一种不同的所有权形式都可能成就一种企业,锻造一个奇迹,无论是企业的供应商、顾客还是雇员,都可能成为企业的所有人,只要他们是事实上拥有企业资本的人,这些资本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厂房、生产设备,也可以是债权或者劳动,这些资本的所有者都可能成为企业的投资者,因此合作社可能是一种雇员所有的企业,传统的商业公司也可以说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详见(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郭丹:《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较及对中国立法的借鉴》,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合伙与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