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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学蓬勃发展、务实创新

  

  二、研究热点与创新思想


  

  (一)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


  

  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不仅催生了环境法与环境法学,也对传统部门法,特别是民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环境法如何通过“物化”更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民法怎样实现“绿化”引发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的一场严肃的对话,并成为近年来环境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探讨了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路径。有学者认为,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理论范式之间的对话。二法对话有利于各自拓宽视野、转换思路、重构价值理念、更新调整方法。他们认为,界定环境法与民法,应淡化“领域定型”而采“问题定型”方法;解决环境法问题,两法需要合作,并以“公序良俗”为联结点。[1]也有学者提出,促进民法典的“绿化”可以环境权为桥梁协调环境法和民法的关系,并有选择地赋予自然体民事主体地位。[2]


  

  (二)能源与矿产资源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能源与矿产资源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由此而引发的问题成为环境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学者们的共识是:尽快出台能源基本法是推动我国能源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能源安全应当成为我国能源基本法必须考虑的核心价值,[3][4]此外还要坚持能源国有、可持续利用、节能高效、能源代际公平、清洁利用能源或开发利用能源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等原则。[5]能源法的基本内容还应将建立公众参与能源开发利用的机制、确立能源企业社会责任等内容纳入其中。[6]此外,还应当明确规定能源环境安全的目标、监管体系、基本要求、主要措施,[7]应当建立能源安全评价体系,并制定石油储备法律法规。[8][9][10]在监管方面应当设立综合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11]除基本法外,学者们还对涉及能源的单向法的制定与修订出了很多好的建议。如,在油气资源开发的法律规中建立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开征区域环境污染合治理税费等。[12]我国《电力法》应强化电力监管的独立性,对电监会作为电力监管的主要机构作出明确规定,[13]还应当出台有关管理电价、促进水电开发、实行农村电气化等的配套法规与规章。[14]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应将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的发展规划纳入其中,[15]并在该法的指导下,鼓励依靠市场形成开发生物质能的产业模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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