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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探索与比较研究

  

  不论直接管理还是委托集体管理机构管理,其获得的商业性使用报酬,除补贴或维持自身正常运转外(不足时应由政府扶持),应主要将该收益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如资助民间艺人、奖励保护和弘扬民间文学艺术有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突尼斯在这方面就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其方式主要是将收取的版权使用费全部作为“社会和文化基金”,这可资我们借鉴[22]。国家应当建立一套激励制度,调动起民间的积极性,对民族民间文化要着眼于未来、服务于整个集体和社会。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但是由于我们设想的民间文化协会是具有区域性质的相对独立的主体,所以,其收益应体现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和流传地人民特殊的利益,如该收益有赢余,甚至可以考虑将其转归当地地方财政所有,只有少数一些跨省区的民间文学艺术使用费另行统筹安排。


  

  第三,公法保障与私法保护兼顾,规制权利的行使。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现代知识产权,从主、客体以及保护手段上看,其有着自身的特征。对其保护主要体现了对集体利益重视,以保护私权为主要目的的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很好地承担起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重任。所以一部独立的“公”“私”兼顾、综合调整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更适合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


  

  尽管确认民间文学艺术主要作为私权被保护,但同时应注意其与普通私权的区别,在权利行使上应该有所限制,如不得放弃、转让或随意禁止他人使用。鉴于民间文学艺术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从保护文化遗产的角度出发,国家还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及其他相关作者权利的行使予以限制。实际上,这一点在物权法中也常有类似情形,如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各种限制,使之具有公法色彩。同时也应注意民间文学虽然没有确定的作者和作者精神权益,但是,族群集体的精神权益必须得到维护和尊重。例如,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整理、改编、再创作作品时应当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损害。这些整理者或改编者对其整理、改编形成新作品时必须明确标注产生这一作品的群体或区域,并不得将民间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重新进行整理或改编[23]。另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典型艺术风格,反映中华民族精神的作品,其作者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向外国人部分或全部转让著作权时必须获得文化行政部门的许可。


  

  我国是一个传统知识极其深厚的国家,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在国内还是一个新的课题,不同种类的文化交流融合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民族民间文化应当是这种交流的促进剂,其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应成为世界文化交流的障碍。在立法保护上,应体现国内立法保护与国际保护接轨的原则。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世界性课题,我们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人权保护、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作者简介】
刘筠筠,单位为北京工商大学。
【注释】张澎、滕建旭:WTO背景下原住民族传统知识遗产保护策略及其对区域民族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影响,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10期。
杨海东、潘淑红:法经济学视野下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载《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年会获奖论文集》。
《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770页。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12月第1版,第2033页。
龙文:《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力归属及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0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参见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7月,第68页。
梅臻:《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0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周忠海、盐建国主编:《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大全》,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3年3月,第107页。
参见刘剑文、张里安主编:《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8月,第75页。
刘春田主編:《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第134页。
参见Carlos M Correa著,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译:《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载《专利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
郑成思:世界各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状况,载《中国知识产权报》理论版,2002.7.2.
张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思考,http://www.iprcn.com.
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的思路载《中国知识产权报》理论版,2002.6.8.
理查德.A波斯纳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
刘华著:《知识产权的理性与绩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31页。
张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思考》载中国私法网,http://www.iprcn.com.
宋慧献:“民间文学保护:从立法宗旨到版权制度的引进”,《电子知识产权》2002年第11期,转引自张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思考》,载中国私法网,http://www.iprcn.com.
支付公有领域指由公有领域作品的使用者诸如出版商、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等,支付一定的金钱,通过社会公共基金的方式来支持社会文化事业。参阅李明德:“多哈宣言与TRIPS协议”,《电子知识产权》2002年第11期。
参见唐广良《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保护》,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
龙文:《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力归属及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0卷)。
蒋万来:《从利益归属关系看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载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
王鹤云: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制度,载《中国知识产权报》理论版,20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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