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些国家,其版权法中虽无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但也无明文排除。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认定提供这种保护。例如,1995年初,澳大利亚法院就其土著居民的艺术作品被越南地毯进口商侵犯一案的判决,就属于这一类。目前,澳大利亚正准备在立法中明文增加对民间文学的保护。也有少数国家在其版权法中,明文排除了对民间文学的保护。象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前苏联国家,即属这一类。俄罗斯1993年7月的版权法在第8条中,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法律、判决等官方文件及译本、时事新闻等,并列为“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即使在这些国家,我们也尚不能断言它们在其他一切法规中完全排除了对民间文学的保护[12]。
就我国国内立法情况而言,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虽然将民间文艺作品列入了保护的对象,但是却一直未有具体的行政法规。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关的国务院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更是明显地采用非市场机制的报酬系统来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由国家通过有关机构对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进行鉴定、保护、收集、保密等工作。《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规定了国家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原则、认证制度、保护措施、法律责任以及“工艺美术大师”的命名制度。
在地方,云南、贵州两省先后出台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专门性地方法规。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于2000年5月26日经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法规,条例共七章四十条,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内容、范围、工作方针、各级政府的职责、保护与抢救、推荐与认定、交易与出境、保障措施,奖励与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利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后又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和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鼓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和传播;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团体)和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申报、审核和命名机制;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为完整、具备特殊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空间,建立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集中体现中华民族创造才能的优秀民族民间文化项目,特别是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以及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系统性的抢救、保护与合理利用等。
《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于200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人大审议通过,共六章三十七条,分别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原则、职责部门、抢救和保护的要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命名、开发和利用的原则、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三、民间文学艺术版权法保护的局限性考量
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民间文学艺术无意识地成为传承历史的重要载体。像藏族民间说唱史诗《格萨尔王》、云南纳西族的“东巴”文,就是直接以民间艺术的形式记载历史。而民间文学艺术以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究其原因:其一,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客体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民间文学艺术多属于历史上的智力创造,在当代文学艺术创作中它是创新与创作的历史源泉。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利用不仅能够创造出新的作品,而且带来新的商机。其二,知识产权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成为一种全球通行的、成熟的法律制度,发展中国家希望借助知识产权制度而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推向全球,藉此对抗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中的强势地位。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所面临且无法回避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所带来的困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