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探索与比较研究
刘筠筠
【摘要】近年来,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引起了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知识产权界,人们也将民间文学的知识产权问题同生物资源、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列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新领域。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我国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面临着危机。主要表现在一些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后继乏人,面临失传的危险;滥用,歪 曲民族民间文化的现象时有发生;经费不足造成保护设施落后,专业人才外流;文化掠夺之势愈演愈烈,文化资源大量流失。当前对三大主题保护的探讨与研究,使人们首先想到了知识产权制度在该领域的延伸。然而在冷静地分析他们之间的共性与个性之后,人们可能会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是保护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唯一手段。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利益分配;精神权利
【全文】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迅猛发展,寻求文化的一体还是保持文化的多样,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关注的话题。在WTO所推动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一直扮演着强势文化开路者的角色,从乌拉圭会合的引入,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终成正果,发达国家的知识优势得到了充分的表达。从法律博弈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有效地将自己的知识上升为受法律保护特种资源和生产要素,来参与全球范围的资源配置而充分获益。接下来的问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遗产是否也能在某种立法的框架下资源化(产权化)?[1]近年来,由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所引发的国内知识产权界的争论从未真正平息过,而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纠纷的案件也纷至沓来。从1994年“西部歌王”王洛宾将一系列由他亲手收集整理的民歌卖给台湾商人,到2001年黑龙江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与著名歌唱家郭颂为了一首脍炙人口的《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对簿公堂;从2004年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和台湾中央电影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联手推出动画版《梁山伯与祝英台》,再到国际上风行一时的美国动画片《宝莲灯》取材于我国妇孺皆知的民间故事“木兰从军”[2]。由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带给我们深深的思考。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探析
民间文学在《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是指广泛流传于劳动人民当中的口头文学,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民间戏剧、民间曲艺以及歌谣、谚语、谜语等。[3]《辞海》上说民间文学是指群众集体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劳动人民创作了大量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平话、谚语、说唱、戏曲等[4]。从这里可以看出民间文学侧重于强调口头性。而“艺术”是对社会生活进行形象的概括而创作的作品,包括文学、绘画、雕塑、建筑造型、音乐、舞蹈、戏剧、电影、民间工艺等。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所以狭义上,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应当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它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