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监理作用。项目监理制是国际上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进度的一种通行惯例。上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后,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对照引入监理制度的初衷,应该说与预期的差距是非常大的。监理单位应当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后来还加上了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组织协调,还可以对承包人发包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监理的职能被大大削弱。绝大多数监理单位的工作是以施工期间质量监督为主,有时常常被直接称为“质量监理”,角色被严重异化。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减轻,能动性也下降,这也是导致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混乱的原因。有必要根据合同,逐步落实监理单位的职能,进一步清晰监理单位的定位,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大力规范工程代建制度。代建制度是指项目法人通过一定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的制度。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建立委托代建关系。与工程总承包不同,根据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阶段具有项目法人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制度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体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需要澄清的是,政府设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管理并非代建制。政府设立这类机构的宗旨就是代表政府行使项目法人职能,这类机构本质上是政府的职能机构,不存在接受委托的问题。针对当前代建制度推行不顺利的现状,我们认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大胆实践,加快试行,积累经验,以便进一步完善代建制度,健全相应的担保、保险等配套政策。二是规范对代建企业的管理。通过招标选择代建企业、规范代建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在合同中充分授权,同时加强对代建企业的监督,而不是越俎代庖干预代建单位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三是引导培育代建企业。代建市场发育不完善,代建企业素质不高、人才缺乏有重要关系。要大力推进代建企业专业化、规范化进程,培养项目管理人才。四是要对增加业主压力。代建需求不迫切的原因主要是动力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对项目法人控制投资、增进效益、规范管理的要求,迫使项目法人寻找专业水准更高的代建企业。
(三)改进管理手段,规范行政管理
与项目法人的管理不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实施的是法定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能分开。那么交通主管部门在公路建设的行政管理中到底管什么?怎么管?
交通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主要有:负责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以及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