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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

  

  再次,在一个迈向法治的社会里,当公民作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国家利益产生冲突时,我们是以牺牲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来保障公民的基本利益还是以牺牲公民作为人享有的权利来保障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还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权益、保护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来保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呢?笔者认为,国家一切权力都应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人口的增长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国家的立法应是规律和意志的结合。法律不是规律,但应该尊重客观规律。法律不能机械地等同国家意志,但应该是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前提下人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立法的前提应该是在尊重、保护人权以及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将国家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对抗与冲突降到最低点,而不是以“对某些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的照顾”为依据,更不能在违反宪法原则前提下,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保护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上世纪五十代,我们漠视专家学者提出的“提高人口质量,控制人口数量”的意见,不尊重人口自身发展的规律。到七十年代末,人口一下子突破8亿。八十年代初,为了实现现代化,我们实行“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将其作为国策写进法律。30年过去了,我们确实少生了4亿人,对我国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但是这项长期而快速的生育率下降的国策也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负面问题:我国已经成为全世界出生人口性别比最高、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14]人口迅速老龄化,成为世界之冠;[15]维护国家安全、国防安全难度增大;计划生育家庭面临较大风险,造成空前的教育难题.谁又能预测当下歧视性生二胎法律以及相关政策在未来三十年真能如立法所愿?


  

  综上所述,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以科学的发展观协调生育权与人权的关系,其最佳路径就是要强调宪法至上。只有在尊重、保护人权以及尊重人口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将提倡一个不少,两个正好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才能和谐地处理当下生育权和人权的关系,使各民族真正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使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享有真正的平等生育权。


【作者简介】
何勤华,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注释】《易经•系辞下》。
崔德旺:《产翁制探析》,载《阴山学刊》2003年第2期。
《大学衍义补•蕃民之生》。
《韩非子•五蠹》。
Roe v.Wade, 410 US 113(1973).
马尔萨斯:《人口原理》,丁伟译,敦煌文艺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现实的抑制(positive checks),包括过劳、贫穷、疾病、瘟疫、战争和饥荒等。长期以来我们把positive checks译为积极的抑制,这有违马尔萨斯本义。参见:彭庆妮《对马尔萨斯人口理论的再认识》,载《湖南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陈独秀:《马尔萨斯人口论与中国人口问题》,载1920年3月1日《新青年》第7卷第4号。任建树等编:《陈独秀著作选》第二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6页。
陈独秀:《马尔萨斯人口论与中国人口问题》,载1920年3月1日《新青年》第七卷第四号。任建树等编:《陈独秀著作选》第二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4页。
同上,第116-117页。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郑功成:《社会保障民生之安全网》,转引自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8年第1期。
资料来源: http: //www. un. org/chinese/work/rights/rights. htm,访问日期:2008年6月30。
预计到2020年, 20岁至45岁的男性将比女性多出3000万人。参见严循东:《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男女比达123:100》,资料来源: http://hb12369. bokee. com /viewdiary. 18954502. html,访问日期: 2008年5月24日。
据统计,截至目前,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总数已达1. 49亿,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1.4%,居世界首位。参见陈劲松:《中国人,你将如何养老》,资料来源: http: //www. lnbokee. net/bbs/viewthread. php?tid=4176,访问日期:00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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