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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

  

  第二,建立与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当前,计划生育政策是以“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为主,生“二胎”为辅的政策。客观地说,目前我国还是以家庭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模式。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面临一对夫妇养七个人的问题。这是一个家庭几乎难以承受的。如果独生子女死亡,会发生无人养老问题。这样,计划生育与社会保障之间矛盾日渐突出。因此,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同时,应当设计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


  

  笔者认为,当前宜构建一个以社会保险为主、社会救济为辅并以个人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制。国家应当建立政府财政支出为主导、社会征收为重要来源和个人交纳为补充的资金来源渠道,形成国家、社会和个人三方结合的最低保障的强制生活保险,针对贫困、疾病、灾难等特殊的人群建立社会救济制度,而个人也可以投商业保险。


  

  简言之,“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只有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了,老百姓才有安全感”[12]。在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同时,我们应当构建一个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人们的生存无忧。反之,生存保障得到基本解决也会促进人口的理性发展。


  

  七、女囚的“生育权”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囚犯生育问题的规定


  

  对于已经被判决的女性罪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14条有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分析此项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制定此项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考虑:


  

  第一,从下一代考虑,胎儿的成长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监狱内毕竟人员成分复杂,怀孕妇女收监不利于胎儿的成长。


  

  第二,从监狱管理的角度考虑,监狱内不具备足够的医疗条件,怀孕妇女除了常规检查外,还面临各种各样的意外情况。怀孕妇女收监,一旦出现意外,一方面会给监狱管理带来很多难题,另一方面,也会给怀孕妇女造成一定的生命威胁。


  

  第三,从心理学角度,妇女在怀孕和生育之后,其个性会因为新生命的诞生而有所变化。一般正常情况之下,女性会因为新生命的到来而变的更加乐观和坚强,如将罪犯置于普通的生活环境内,有利于其改造。


  

  第四,从下一代人权角度考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婴儿在监狱内出生,则使得新生儿的权利受到限制,有悖于此宪法条款的精神。


  

  以上规定,是对于在收监时正在怀孕和哺乳的妇女适用,可是,对于在收监后怀孕的妇女应该怎样处理,法律却没有规定。而事实上一些监狱设定的“同居会见”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给国家法律提出了难题,导致了“生育权”与“人权”的种种纠葛。


  

  (二)从法理角度探讨“同居会见”制度


  

  所谓“同居会见”,是指对一些表现特别好的已婚囚犯,监狱安排其与配偶在特定场所共居一夜,许可他们过性生活,从而促进罪犯改造的制度。2004年,北京女子监狱、南京等地监狱内相继开设了女囚“同居会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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