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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

  

  但实际上,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对于超生问题的唯一制裁手段便是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且唯一能够进行强制执行的机构便是人民法院。政策立法的制定与执行产生了严重的背离,这使得民众根本难以找到有关计划生育的稳定的法律依据,而通过强力的制裁也就成为执行者手中游离于法外的王牌。基层执法者的权力实施,完全缺失了法定的权力精神。恰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权力不在强力上找到其界限,权力是精神:一切权力最终都是有关灵魂(精神)的权力。”[11]可见,在计划生育立法的领域本身,便存在着典型的“制度不安全”。


  

  (三)抽象层面的制度安全与计划生育


  

  在前面,我们讨论了计划生育领域内的制度安全。在单一领域之外的抽象层面上,普遍意义的国家制度在广大乡村也存在着推行不力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这便使得“村霸为祸”、“恶人治村”和基层权力腐败等现象在乡村地区屡见不鲜,逐渐地广大民众对于国家制度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信赖。在当前的中国,乡村地区制度安全的现状应当是远远不及城市社会的。


  

  可见,在观念落后、思想愚昧、文化水平低下等因素之外,制度安全也理应成为解读乡村社会超生现象的一条路径。


  

  六、社会保障制度与计划生育


  

  (一)传统社会保障与人口生育的自然演进


  

  众所周知,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传统中国是农耕社会。人们的活动十分稳定,人们的家庭血缘关系也未割断。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也为全体家庭成员提供生活保障,尤其是养老。从传统家庭的角度看,人们劳动所得用于家庭生活之用,到年老时无个人财产,也得不到社会保障,只能依靠儿子供给。养儿防老自然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样,生育与生存保障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生儿养老、多子多福便成为全社会必然的选择结果。


  

  (二)新中国生存保障与计划生育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结构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有关人口政策和生存保障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方面,建国之初,我国人口呈现非理性发展,数量急剧膨胀。面对人口压力,国家又不得不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客观地说,这一措施确实延缓了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相对减小了社会压力。


  

  另一方面,计划生育对我国社会保障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少生了4亿多人口,这无疑减轻了社会的压力。然而,我们又必须承认,这种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结果是人口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对我国的原有社会保障模式造成巨大冲击。


  

  目前,中国开始进入老龄社会。生育率持续走低带来国民年龄结构问题:老龄化和与之相应的劳动力匮乏问题。因为,作为生产力主体的人,主要是指一定年龄阶段上,具备一定能力的人,如果这一群体数量在整个人口中的比例下降,那么,就会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计划生育对社会整体保障产生影响。


  

  (三)正确地处理好计划生育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


  

  第一,正确对待计划生育政策。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减轻社会压力,其本身具有合理性,当前还不能废除。但是,另一方面,计划生育也带来许多老龄化社会问题,尤其从长远角度看,计划生育政策也造成人口结构的不合理,未来适龄劳动人口减少将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力,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保障体制。因此,我们还应当科学性的对待,深入研究和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计划生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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