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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

  

  (四)生育权利化阶段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权利观念的增强、生殖技术的发展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女权运动的蓬勃开展,生育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应运而生,其内涵不断发展变化并由大多数国家以法律加以保障。我国政府在基本人权框架下,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首次从法定权利的角度强调了妇女的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然强调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也全面确定和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权及相关权利,这也是对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履行。


  

  二、避孕和堕胎——美国生育权的历史考察


  

  (一)以避孕为主要内容的“自主母亲”运动


  

  在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思想的影响下,西方人权观念盛行,一部分自由派改革家和激进的空想家建议把这些男人的权利扩大到妇女,妇女由此开始了争取人权、女权和生育权的斗争。


  

  19世纪70年代,美国的女权主义者发起了西方历史上第一次争取生育权的运动。生育权的概念就是在这时出现的。这次运动又叫“自主母亲”运动。女权主义者认为,发生在妇女身上的生育和哺乳,使妇女不得不依靠男子的生产和保护来谋求生存。妇女解放,充分参加公共事务活动,必然要求他们有控制生育和性活动的自由,主张妇女有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有自己决定什么时候生育的权利。


  

  (二)玛格利特·桑格尔领导的节育运动


  

  20世纪上半期,女权主义者在美国发起了争取生育权运动的第二次高潮。女权主义者宣传女性生育的自主权,反对女性对男性的从属和不平等地位,大力提倡性教育和避孕措施的推广。著名的节育运动领导者玛格利特·桑格尔(MargaretSanger),在1914年领导了一场节育运动。


  

  1916年10月,玛格利特·桑格尔在纽约布鲁克林创立了美国第一个节育诊所,向美国妇女宣传避孕的知识,介绍子宫帽等避孕用品的使用。1942年,以桑格尔为主席、以“计划生育”为口号的“美国计划生育联盟”成为当时全国性的节育组织。在她的努力下,节育运动在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先后开展起来,并得到美国政府的参与和支持。但作为妇女生育权中的堕胎等节育权仍然未被确认。


  

  (三)新女权主义运动和罗伊诉韦德案判例承认堕胎的合法化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新的女权主义运动掀起了以“生育权利”为口号、把节育作为核心目、实现妇女自身的生育自主权和堕胎自由权的生育权运动的第三次高潮,并取得了胜利。避孕、堕胎和绝育三个方面都在这次运动中涉及,堕胎成为这次运动争议最大的问题。


  

  1970年,主张废除禁止堕胎法的运动遍及全美国,堕胎首先是在纽约州、加州等一些取得州合法化。从1967年到1973年间,美国有12个州修改了堕胎法, 4个州完全允许堕胎。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的罗伊诉韦德案判例(RoeV. Wade ),进一步扩大了个人的生育和隐私权,承认了妊娠早期的堕胎合法化,推翻了美国46个州的反堕胎法。最高法院中大多数法官认为,隐私权包括母亲有权在怀孕的最初三个月决定是否终止怀孕。[5]


  

  (四)美国社会对堕胎合法化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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