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协定的主要宗旨是促进贸易和投资。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此类协定的投资规则部分主要关注投资的自由化,但有时也关注投资保护和促进。它们通常也包括与投资相关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等。因此,与双边投资协定相比,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涉及的范围、采用的方法和包含的内容都有很大不同。此外,近期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越来越倾向于涵盖众多经济事务,主要包括货物及服务贸易、投资和资本及劳务。因此,它们解决的问题越多,协定就越复杂,协定文本就越能反映出在不同地区的国家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特殊情况。
中国目前也正在努力发展与周边区域和国家的经济合作关系。在今后中国的区域性合作协定等有关协定中,在处理有关投资问题时,也会面临着各种挑战。这些挑战包括:如何解决这些协定内有关投资问题的规则与其他经济问题的交叉与矛盾;如何使这些协定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更好的结合起来,在不损害这些协定的效力的情况下,为促进经济发展保留足够的政策空间;在面对大量的贸易与投资的各类协定时,如何创设一种一体化的发展政策,保持投资政策与其他政策的一致性,并考虑到这些规则对自己既作为资本输入国也作为资本输出国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解决投资自由化问题,等等。其中,后一问题对于中国目前来说,可能是最具挑战性的问题。
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迄今为止尚无投资自由化方面的内容。但在今后的区域性合作中,投资自由化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因此,中国必须注意研究国际上的实践,尽早提出自己的合适对策。
在实现投资自由化方面,国际上的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列出禁止投资的领域(即负向列表法)。美洲国家沿袭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模式,在签订大多数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时使用了这种方法。第二种方法是列出允许投资准入的领域(即正向列表法)。欧共体在与第三国签署协定时运用了这一方法,《东盟投资区框架协定》以及东盟与第三国签署的一些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都使用了这种模式。不同类型的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的自由化程度也不同。有些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致力于在某个特定日期实现投资的全面自由化(如东盟投资地区),而有些则分若干阶段完成投资自由化进程(如欧共体和中欧国家签署的《欧洲联合协定》)。从中国的国情来看,实行全面的投资自由化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中国目前不应接受发达国家所主张的“自上而下”、“负向列表法”(或“否定式清单”)的做法,而应采取逐步自由化的做法。具体做法可以采取“正向列表法”(或“肯定式清单”),即除非经东道国特别同意,其产业和活动在准入前阶段不适用国民待遇。为此,中国必须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对不同的产业采取不同的措施,或开放、或禁人、或给予适当的过渡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