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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

  

  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所涵盖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这以美国、加拿大及日本近年来新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为代表。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在与其他国家谈判双边投资协定时,也开始朝这个新方向发展。这一演进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投资章节在适用和执行中所积累的经验的产物,我们从这个演进过程中可以看出以下四个主要发展趋势和新特点:


  

  首先,部分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及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已经摆脱了传统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投资定义,它们寻求平衡,一方面它们要保持投资定义的全面性,另一方面又要确保投资定义的严谨。例如,在加拿大新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投资定义已经为一种既涵盖广泛内容又有所限定的投资定义所取代。美国与乌拉圭前不久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采取可以涵盖投资者拥有并控制的所有资产的原则,但同时又为之添加了资产选择标准,即这种资产必须具有“投资的特点”,如“资本承诺、或相当于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承诺、获得收益或利润的预期,或者对风险的假定”。在明确排除某些类别的资产(如某些债务工具)的同时,投资的定义得以更加严谨。


  

  其次,各种投资协定的义务的界定逐步完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错综复杂的技术性难题,鉴于此,加拿大和美国在新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精心措辞,它们明确解释了关于不受保护的条款的含义,尤其解释了依照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和间接征收的概念的含义。新的定义尤其明确指出,这两种义务均有意反映习惯性国际法所赋予的保护程度。此外,这两个双边投资协定范本都包含附件,明确了在特殊环境下判断间接征收是否真实发生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在这方面它明确指出,仅凭对投资的经济价值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无法判定间接征收已经发生。随后,它又进一步指出,除特殊情况外,某一方为保护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如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而采取的非歧视性管理措施并不构成间接征收。


  

  第三,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解决了许多问题,其中不仅包括具体的经济问题,如金融服务业投资,还包括了其他一些可以让东道国的法规制度获得更多发展空间的问题。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用特定的语言解释了对健康、安全和环境的保护,以及对国际认可的劳工权利的改善,它旨在明确,在追求投资协定所规定的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目标时,不能以牺牲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标为代价。


  

  第四,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在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解决程序上有了较大创新。例如,争端仲裁过程的透明度有了显著提高,而且这种改善是可以预见的,其中包括:公开听证,出版有关法律文件,以及普通民众代表向仲裁法庭提供临时法律意见的可能性。此外,新协定中还包含了其他解决投资者与国家的争端的具体条款,目的是在争端解决过程的不同阶段以更加合法、规范和有序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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