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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

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


余劲松;詹晓宁


【摘要】本文概述了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及特点,讨论了中国新一代投资协定的变化,并进而分析了国际投资协定实践对中国的影响。本文认为,中国今后应进一步完善投资保护协定的规定,在给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同时,也为国家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提供法律空间。
【关键词】双边投资协定;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
【全文】
  

  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IIA)发展迅速。除双边投资协定外,有关投资的国际规则还体现在双重征税条约、自由贸易协定、区域一体化或合作协定、以及复边和多边协议中。全球范围内平均每周就有三个以上的此类协定诞生。目前,全球共有5100多个与投资有关的国际协定,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方位的国际投资规则体系。


  

  国际投资协定和规则的发展对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已签订了112个双边投资协定,在数量上仅次于德国。而且自2003年后中国开始商签的新一轮双边投资协定,其内容也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本文拟首先概述近年来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及特点,然后分析中国新一代投资协定的变化,并进而研究国际投资协定方面的实践对中国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


  

  一、国际投资协定近期发展的趋势和特点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协定数量剧增。至2004年,全球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总数达到了2392个。在2004年签署的73个新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39项协定涉及发达国家,其中比利时一卢森堡、芬兰、瑞典和瑞士表现得最为活跃,每个国家都签署了五项新的双边投资协定。2004年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达55个,其中28个是南南协定。[1]在南南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国、埃及、韩国和马来西亚分别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签署了40余项双边投资协定。事实上,这四个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署的投资协定远多于与发达国家签署的协定。近期以来,发展中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数目不断攀升,这一趋势反映出,南南合作发展战略的重点最近已开始集中在投资问题上,同时它也表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正在崛起,并且开始在全球经济中发挥作用。


  

  有关双边投资协定的另一个显著趋势是,由于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到期或者其产生条件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新就它们现有的协定展开谈判。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双边投资协定要么取代原有的协定,要么对原先的协定做出重大修订。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重修协定的趋势发展得越来越快,而且在之后的若干年内继续保持加速发展势头,截至2004年底,共有85项双边投资协定重新修订。还有一部分协定重新谈判是为了让现有投资协定符合有关缔约国签订的其他协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十个中欧国家于2004年加入欧盟,这对它们之前所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此,美国和欧盟在2003年9月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其内容涉及美国与新的欧盟成员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性及完整性。目前,加拿大也正在开展此项工作。此外,芬兰重新修订了与乌克兰、中国和埃及的双边投资协定;刚果(金)与卢森堡一比利时则是另外一个例证。由于上世纪90年代签署的许多双边投资协定的“有效期”是10年至30年,[2]因此重新修订双边投资协定的趋势有望呈现加速发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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