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税收立法之原理与实践分析

  

  第二,税收法定的意义在于其构成要件的法定化,即税收要素、税收程序都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从《宪法》第56条所处的章节结构来看,它是处于第二章,即“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章,这样,从其所规范的对象来讲,它的对象是公民,而没有涉及国家及国家税收权力的实际占有者(税收立法机关)和实际行使者(税收行政执法机关),也没有涉及非公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问题;从其所规范的内容来看,它所规定的仅仅只是纳税人要依法纳税,而没有涉及到税收立法者要依法设税和税收执法者要依法征税;因此,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就没有揭示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与内涵,没有揭示在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从法律上防止对税权的滥用导致对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损害。


  

  二、国家立法权在税法领域的运用状况及分析


  

  尽管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关于税收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税收法律,但在我国的整个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所占比重甚微,主要是一部基本的税收征管程序法和几部税收实体法,这使得我国税法体系在效力层级上大打折扣,缺乏权威性。这主要体现在:


  

  1.缺乏一部与时代同步的如《税法通则》或者《税收基本法》之类的税收基本法。不可否认,在建国初期,我国也曾经在税收立法中做过努力,在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这部关于税收的纲领性规范是根据当时的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之第40条规定的国家税收政策的精神制定的。此后许多关于税收的法律、条例都是在此基础上制订出来的。但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税收基本法至今尚未颁布。


  

  2.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以“法律”形式出现的税收法律数量极少,尚未形成一套完整、权威的税收法律体系。翻开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史,我国可以发现,其颁布的税收“法律”主要是涉及全国、或涉外的一些重要税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等。而我国目前仍有效的税收“法律”仅有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