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区矫正的目的、任务和性质
社区矫正的目的,即社区矫正追求的目标与结果。从社区矫正特殊目的而言,社区矫正就是为了克服监狱的弊病,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矫正罪犯思想与恶习,令其健康地回归社会、预防再犯。从我国尝试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而言,社区矫正不仅为了追求上述特殊的目的,更主要是为了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刑罚执行,尤其是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中教育改造流于形式或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真空”问题的弥补与救助。从矫正工作共同的目的而言,我国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一样,都是“以改造人为宗旨”,将罪犯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刑罚的最终目的——最大限度地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预防犯罪。无论是特殊的目的还有共同目的,其归宿均是预防犯罪,但社区矫正的目的与监狱矫正的目的还是稍有区别,社区矫正强调刑罚个别化的矫正理念,更多是为了追求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正如《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非拘禁措施执行监督的目的“是减少再度犯罪和协助罪犯重返社会,尽量使其不致再重新犯罪”{3}(P.278)。而监狱矫正强调二者的兼顾,但客观上追求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的效果更为显著。
社区矫正的任务,即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为实现社区矫正目的所肩负的职责与要求。从《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规定要求来看,社区矫正的任务有3方面:一是依法对非拘禁措施加以监督执行;二是针对每一个案予以行为矫正三是向罪犯提供心理、社会和物质方面的援助,并使他们有机会与社区加强联系,从而促使他们重返社会。从世界各国的社区矫正实践看,社区矫正的任务主要是对罪犯进行回归社会的重新社会化的教育、辅导、培训与矫正,同时对将要和刚迈出监狱大门的刑释人员提供安置就业、适应社会生活方式的方便与救济。我国社区矫正的任务也被有关部门规定为3条:一是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二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认罪服法,弃恶扬善,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三是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笔者将此3项任务简单归纳为3点:行刑、矫正、安置救济。其中行刑是我国社区矫正突出的一项任务,因为管制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刑罚本身就需要在社区予以实现。社区矫正,现行刑惩罚的任务无疑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与要求。而国外的非监禁刑——社区服务、家庭监禁(软禁)、罚款、赔偿等措施是伴随社区矫正制度而专门设置的,其本身所强调的就是用这些替代监禁刑的方式矫正罪犯,强调的是对罪犯的教育矫治和对社会公共安全与被害人的利益维护。当然像美国、英国的社区矫正亦强调对这些非监禁措施的监督执行,但由于绝大多数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缓刑与假释,更具有非行刑惩罚性质,故不能强调行刑惩罚与严格监督,否则与回归社会的矫正方式所蕴涵的人道、谦抑精神相悖。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基于社区矫正的改造效果欠佳(主要是社区矫正的罪犯重新犯罪率高),同时又基于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否定舆论的压力,对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措施加强了监督强度,并增设了强化的缓刑、假释监督等项目,从而使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及任务突现。
社区矫正的性质,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属性。目前社区矫正的性质是一个缺少研讨但又不十分明确的理论问题,性质搞不准,其制度与活动的设置与落实便自然会存在问题。从国外的法律研究来看,社区矫正的概念本身就表明了它是替代监狱的一种矫正制度,落脚点是通过不将罪犯关押进监狱的非监禁方式来监管与矫正罪犯,令其更顺利地康复社会,这是现代刑罚矫正理论尤其是康复社会理论的结晶。由于各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其属性又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刑罚执行、保安处分的内容成分。我国有些地方的规定认为,社区矫正是由社区矫正组织实施的针对非监禁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这主要是依据刑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的5种对象(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所包含的刑事内容而言的,同时亦是从刑事执行广义含义理解上的把握。这种认定从我国目前较狭窄的社区矫正的工作范围而言是正确的,但从社区矫正的应有之义和全球化方向——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刑罪化而言,则不尽合适。同时此种认定的本身也存在问题:一是5种对象范围不全都是非监禁刑,从严格意义上讲,非监禁刑仅有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两种,假释和监外执行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制度,不是刑罚方法。而缓刑则属于非刑化的刑罚执行制度,更不是刑罚,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同时,还应警惕的是,如果将假释、监外执行和缓刑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不加区别地认定为非监禁刑,对这5种对象全部按刑罚方法对待,就会出现执行过程中必须体现刑罚天然属性——最严厉惩罚的内容,从而与设置这些制度的初衷——给人以出路的思想南辕北辙。二是社区矫正不仅是刑罚执行活动,而且是对非监禁措施的监督管理活动,更是一种对非监禁刑和其他非监禁措施的罪犯予以矫正培训和安置帮教的活动,具有矫正和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性。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是由社区矫正组织针对非监禁刑和其他非监禁措施罪犯行刑与矫正的活动,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更倾向于矫正与福利性质的矫正制度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