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
王顺安
【摘要】目前中国应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扩大社区矫正的工作范围,明确社区矫正的目的、任务和性质,倡导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重视与强调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法律监督的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非监禁措施;法律监督
【全文】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相对于监狱矫正(Prison correction)而言的一个专门性术语,是指由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对法院和其他矫正机关裁判为非监禁刑及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罪犯予以在社区中行刑与矫正活动的总称。社区矫正是20世纪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制度与方法,它既是西方教育刑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刑罚经济原则和经济刑罚原则的具体贯彻,更是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要求的具体落实。
21世纪伊始,中国若干省市亦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尝试,但由于中外社区矫正的内涵与外延存在着较大差异,现行法律又未对社区矫正作出明确的规定,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法律疑问自然很多,本文对此作点初步研讨。
一、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面对较陌生的社区矫正概念及活动,初涉于此的人大多以为是“舶来品”且无任何法律依据。诚然,社区矫正的名词是“洋玩艺”无疑,但其活动的原始雏形及法律规定却在我国早已生根,即使不谈史学者们自诩为属于世界上社区矫正措施最早尝试的周文王“画地为牢”的传说,那么在中国共产党于20世纪30至40年代革命根据地监所工作中实行的回村执行、保外服役及战时假释的监外执行措施{1}(P.85—86),和新中国成立以后曾对反革命分子实行的管制制度,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的社区矫正早期实践。从法制建设上看,1942年陕甘宁边区就制定了《高等法院监狱人员保外服役暂行办法》,1947年东北解放区制定了《监外执行条例》。在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还专门颁布了《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将管制规定为人民法院适用的刑罚方法和公安机关采取的行政处分{2}(P.137)。1979年刑法将管制规定为刑罚种类之一,使之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方法。
应当承认,现行试点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确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但是,这并不能表明社区矫正工作就缺乏法律依据。首先,从宪法上看,我国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111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该两条规定是社区参与矫正罪犯的宪法性依据或法律渊源。其次,从刑法与刑诉法的规定来看,刑法第33条规定了在社区执行的管制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并在第3章第2节、第7节详细规定了两种刑罚在社会执行的内容程序与要求。又在第4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5节、第7节详细地规定了缓刑和假释这两种在社区执行的刑罚执行和变更执行制度。刑事诉讼法第4编执行,具体规定了管制刑、剥夺政治权利刑、缓刑和假释的执行主体与程序。同时详细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再次,从监狱法来看,第3章刑罚的执行第3节详细地规定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外执行,第4节规定了由狱内变更到狱外社区执行的假释的内容和程序。此外,监狱法第57条规定了“离监探亲”制度。还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主要的直接依据是2003年7月“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作出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