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采用严格的二分标准,即检察机关基于不同的方式或情形参加民事诉讼,其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以及诉讼权利就不同。在一定情形下,检察机关身份的严格二分标准可能会让位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目的。例如通常情况下,检察院在诉讼中是主当事人,那么它就处于普通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这样它有权提起上诉;如果检察院是从当事人时,原则上不得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因为从当事人的检察院并不是本义上的诉讼当事人。但是,法国法院判例承认,只要涉及到公共秩序,那么就承认检察院享有上诉权,即使检察院是从当事人。[9]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打破严格二分标准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常见。[10]
俄罗斯苏维埃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伴随着苏维埃共和国解体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目前的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在继承苏联时期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陆续做了相关的修改。1962年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纲要》)第29条第1款规定:“检察长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律保障的利益的需要出发,有权提起诉讼或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与诉讼。”第2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长必须参加民事案件的审理。”[11]参加诉讼的检察长,可以查阅案件材料,请求回避,提供证据,参加对证据的审查,提出申请,就审理案件时发生的问题或就整个案件的实质做出结论,以及完成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活动。检察长必须参加的案件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和一些特别程序案件(如宣告死亡、宣告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根据《民事诉讼纲要》的规定,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主要有: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和再审抗诉。与法国不同,法院基于检察院再审抗诉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对原判决当事人有约束力。虽然法律明确了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但由于已有规定相当抽象混乱,导致人们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认识不一。
随着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宪法的修改,2003年2月1日,俄罗斯开始施行新的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改变以往的超职权主义传统,围绕着民事诉讼中的两大重要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进行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就是其中之一。[12]一直以来,检察长可以提起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检察长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仅仅是当事人,同时还是法院之上的法律监督机关。这种做法否定了辩论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2000年8月7日,《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联邦法律》删除了1964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2条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的规定,这样检察长不再被看作是民事诉讼中的监督机关,而仅仅是参加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具体规定上,2002年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的权力做出了适当限制:(1)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只有当符合条件时检察机关才能基于维护公民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请求权向法院起诉。(2)检察长在参加之诉中提出结论的权利受到限制,这是处于对当事人平等原则的考虑。(3)对于检察长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请求,法院可以驳回。(4)检察长提起抗诉受到时间限制。笔者认为,以上修改表明立法者在努力为检察机关划清其所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及其下位概念民事检察监督权。根据2002年民事诉讼法典,检察机关以参与诉讼的方式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而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则更加突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