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前,通奸在我国是按照犯罪处理的,但是1979年刑法典没有将通奸作为犯罪加以规定。再如,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堕胎罪,而且我国的法学理论认为人的生命开始于出生结束于死亡,所以堕胎行为也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在1997年刑法修订的过程中,还将一定的无被害人犯罪予以非犯罪化。例如,流氓罪是我国1979年刑法中著名的一个口袋罪,其构成要件是开放的构成要件,涵盖了许多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就其中所谓的道德败坏型的流氓行为而言,至少包括(1)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暴露生殖器的非强制型的猥亵行为(2)勾引外国人而发生性关系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和奸行为(3)非聚众性鸡奸行为。[20]但是新刑法将流氓罪分解成为数个构成要件封闭的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分解后犯罪的犯罪构成不能涵盖上述行为,这就意味着上述列举的行为就不再按照犯罪处理。而且,新中国刑法始终将卖淫、吸毒、自杀、酗酒、乱伦等无被害人犯罪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因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非犯罪化问题。
卖淫、赌博、吸毒行为是无被害人犯罪中典型的行为类型。目前,我国规制这几类犯罪行为主要是运用行政手段。在我国的处理方式带有极其浓厚的中国特色。例如,对待卖淫嫖娼行为,首先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之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卖淫嫖娼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再依照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认为采用治安管理处罚仍不足以惩治和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对其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这是一项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收容教育的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在卖淫嫖娼情节严重,收容教育还不足以惩治和教育行为人的情况下,依照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卖淫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施以劳动教养,期限为一年至三年。1987年公安部司法部又出台《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暗娼、嫖客,包括家居农村流入县城、集镇及在农村进行卖淫、嫖宿的人员,凡不够刑事处罚的,只要曾被公安机关抓获教育、处理过,再次卖淫、嫖宿的,一律送劳动教养。对在县城、集镇及农村的卖淫、嫖宿人员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由县一级公安机关上报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劳动教养场所。该文件进一步作为了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对于吸毒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吸毒人员,依照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三个月至六个月),在公安机关设置的强制戒毒所里,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对于行为严重的吸毒人员,依照2003年由司法部颁布的《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对其在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实施管理、治疗和教育工作,即戒毒劳动教养。
尽管如此,我国刑法中还是存在一定的无被害人犯罪,具体而言,我国新刑法中属于无被害人犯罪范畴的犯罪主要有: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第301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淫乱罪,该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分解出的新罪,是指为首聚众3个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3人以 上的淫乱活动的行为;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该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现行刑法在原刑法的基础上,关于赌博罪增加了对“开设赌场”这一犯罪行为的处罚。在2005年5月13日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解释了“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具体情况,对中国公民出境赌博行为作了刑法制约,并对网络赌博这一新型赌博手段作了赌博罪的补充规定,对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境内外赌博的行为作了刑法加重处罚的规定,对于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规定不再以赌博罪论处,而定非法经营罪,这说明了国家对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不再一概视为与赌博具同样的社会危害性,而是仅对未经国家允许的该行为才作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来处理。同时,该解释也对某些具有赌博性质,但情节不严重的一部分行为作了除罪化的规定;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第354条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该罪是将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第3条的内容纳入新刑法中;第六章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第358条第1款规定了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规定了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60条第2款规定了嫖宿幼女罪;第六章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第363条第1款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第1款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2款规定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5条规定的组织淫秽表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