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说和我国现行法律,一般认为,我国除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实行证明责任倒置之外,没有关于被告方证明责任的规定。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就被告方证明责任问题的规定太简单、太粗陋。被告方是否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应当承担那些方面的证明责任,我国确立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的面是宽是窄,承担的是证明责任中的哪些内容,证明到何种程度方为有效,是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本文拟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原理及参考国外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经验,对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解除证明责任的要求、证明的内容等予以研究。
一、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
我们认为,被告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一)在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对法律规定部分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稀明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特殊的立法目的(如对某类犯罪因其危害性和追究的困难性需采用特殊诉讼手段),或由于案件中某些嫌疑人行为引起的责任”[1],法律规定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对特定问题的证明责任,如果其未能履行这种责任,则可以推定其有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95条的规定,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的其他主要要件事实仍然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但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则应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当检察机关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之后,再由被告方承担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要件真实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合理地说明其巨额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就说明被告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进而断定其巨额财产为非法所得,应予以治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282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这类非法持有型犯罪案件中,被告方应对持有的文件、资料等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如果被告人证明不了其持有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时,法院就可据此推定其为非法持有。我国一些学者甚至认为,“除了持有、使用假币罪外,司法机关只需发现行为持有人持有、私藏、携带、拥有特定物品或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客观现状,便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上述犯罪(排列式罪名中的其他行为自当别论),而无须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2]作为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之一,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系“故意”或“过失”不需要控方进行证明,对于这类特殊犯罪,其该部分构成事实的证明责任实行倒置,由被告方对其持有行为系“合法”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