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克服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当务之急。如前所述,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机关要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特别是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法律监督权,就必须具有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地位。就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来说,监督就要从上而下;平级机关之间是很难监督的,顶多是一种制约;而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监督就更是一句空话。如果地方检察机关属于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那就无法进行真正有效的法律监督。综上所述,当前中国需要加强法律监督,而要保障法律监督的效率,就必须强化检察系统的集中领导。顺便说一句,这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有关。如果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为仅仅是代表国家或人民提起公诉的机关,那么检察系统的分散制或者检察机关的地方化,就是一种比较合适的体制或模式了。
三、立足本上,博采众长,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体制
当代中国人的一个美丽梦想就是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把这个梦想变成现实,我们就要走中国人的路,就不能总是跟在外国人的后面亦步亦趋。诚然,我们在改革和前进的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但是机械地照搬国外的做法和简单地“与国际接轨”绝不可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近来,有些学者似乎不太喜欢“中国特色”的说法,总爱强调“与国际接轨”,而且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与国际接轨”解释为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接轨。诚然,在当今世界的发展进程中,确有全球一体化的动力,但是也有地方多元化的动力,而且后者具有足以抗衡一体化动力的社会人文基础。虽然世界上出现了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虽然有人把世界称为“小小的地球村”,但是以特定民族和文化传统为基础建立的国家是不会消失的。因为世界各国的自然条件和资源分布不同,历史形成的人文环境和社会传统不同,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也不相同,而且这种差异以及由此而生的地域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会伴随人类长久存在。就检察体制而言,世界各国的模式也不相同,即使是在法律和文化传统都很相近的西方国家。
美国的检察体制就很有自己的特色。虽然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虽然美国的法律制度主要起源于英国,但是美国的检察体制却与英国的检察体制有很大差异。实际上,美国的检察体制是美国这块特殊土壤的产物,其成长可能同时受到了英国、法国、荷兰等国家法律传统的影响,而决定因素还是其本土的社会环境。17世纪中期,北美一些殖民地开始出现了检察官。后来,这些检察官就演化成美国各州的地方检察官。现在,美国的地方检察官一般都是选举产生的,属于政治性官员,而且往往被视为地方的执法首长。这与其他西方国家的检察官都有明显差异。美国联邦政府在1789年设立检察长的职位,属于内阁成员;后来于1870年成立司法部的时候,检察长又成为了司法部的首长,即司法部长。检察长是联邦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在所有法律事务中代表美国政府,同时向总统及其他行政部门的首长提供法律顾问意见。联邦检察长不仅领导联邦的刑事起诉机关,而且领导联邦的一些主要的犯罪侦查机关,如联邦调查局(局长受检察长领导,但是由总统直接任命)、联邦缉毒署(又译为“毒品管理局”,其前身是建立于1930年的麻醉品管理局,1968年由财政部转入司法部)、移民归化署、以及协助地方警察执行任务的执法援助局和负责协调联邦政府所有有关民权活动的社区关系局(依据1964年民权法成立)。此外,检察长领导下的司法部还设有专门负责代表联邦政府参与民事诉讼的部门,分别负责监督联邦法警局、联邦监狱及其他矫正机构工作的部门,以及对假释和赦免的请求进行调查并向总统报告的部门。检察长主管的工作如此众多,恐怕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如果说美国地方检察体制的形成带有自然生长的性质,还谈不上主动借鉴和“接轨”的问题,那么当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之后要建立联邦检察系统的时候,则可以借鉴外国的做法或者“与国际接轨”了。不过,当时的美国人既没有照搬英国或法国的检察制度,也没有考虑什么“与国际接轨”的问题,而是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了具有美国特色的检察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