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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检察体制的完善

  

  综观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合与分”的抗争,可以看到集中领导或垂直领导与分散领导或横向领导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或模式都是有利有弊的,唯有适合社会环境者才能生存,唯有符合社会发展需要者才有生命力。那么,就当前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来看,究竟哪一种领导体制更适用于检察系统呢?笔者以为,加强检察系统的集中领导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前,处于变革和转型时期的中国面临着多种类多层面的利益冲突。其中,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中国要发展经济就必须走市场经济的道路,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具有多元化和地方化的趋势。在过去那种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利益绝对优先于地方利益。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模式下,经济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经济发展呈现出地方化的态势。地方政府在组织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要努力寻求地方利益的最大化,甚至采取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中国要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就必须走依法治国的道路,而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就是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就是要保证国家法律在各个地方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职能,而中央政府行使这一职能的基本路径之一就是加强法律监督,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与执法活动的监督。


  

  然而,现有的双重领导的检察体制存在着明显的弊端。首先,这种人事管理和业务管理相脱节的管理体制,既影响人事管理,也妨碍业务管理。例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虽然规定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在经过同级人大选举后,还要经上一级检察院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实际上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长只能“协管”,若上级检察院与地方党委的意见不一致,一般要听从地方党委的意见。而副检察长和中层检察干部的管理则完全属于地方党委的权力。因此,地方政府和地方党委要代表地方利益干涉检察工作的话,上级检察机关很难阻止。其次,由于检察机关的财政受地方政府控制,不但检察院的经费直接受当地经济和财政收人的影响,而且检察官个人的工资和福利也与地方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俗话说,“拿人家的东西手短,吃人家的东西嘴软。”在这种体制下,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确实也很难。最后,由于检察机关的“行政化”,检察机关实质上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检察机关的纵向领导被弱化,导致检察机关地位的附属化和检察权的地方化,各级地方检察机关很难独立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在执法中往往以地方利益为重,或者争抢某些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案件的管辖权,或者偏袒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本地企业。例如,为了本地当事人利益,把一般经济纠纷作为外地当事人诈骗、贿赂等犯罪来处理;或者相反,明明是本地当事人犯罪的案件,却认定其为一般经济纠纷而不予受理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滥用强制措施,以振兴地方经济为名,纵容、支持或直接参与暴力讨债,为帮助本地企业追讨债务而非法扣留外地当事人;对外地执法机构的协查请求采取不合作或抵制态度;为鼓励招商引资,而对外资企业实施特殊政策,对外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闻不问,甚至刻意遮掩等。这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严重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影响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影响了执法和司法的公正。目前,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组织的一次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约55%的被调查者承认检察人员执法时存在“较为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色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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