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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检察体制的完善

  

  从我国近几十年的历史来看,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确实是一个很了不起的进步。“无法可依”就根本不可能有“法治”,但是“有法可依”并不等于就有了“法治”。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是“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最重要的是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无论什么人,无论多大的官,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不能蔑视法律的尊严。然而,按照“法治”的原则,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即使你认为某个法律不合理,你也必须遵守它,必须服从于它的尊严。诚然,在民主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来表达自己对法律的意见,也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去修改法律,但是在其没有改变之前,人们必须遵守。换言之,你可以不喜欢一个法律,你也可以想方设法去修改一个法律,但只要它是有效的法律,你就必须向它表示敬意。这就是法律的尊严。


  

  法律的尊严需要维护,而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加强法律的监督机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法必依”的观念要建立在人们的心目中,要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上。这就是说,人们要有守法意识。由于守法意识实际上是以人们心目中的法律尊严为基础的,所以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法律尊严意识”。这种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一方面,它需要法治宣传与教育的引导和培育;另一方面,它需要高效公正的执法活动的养护和巩固。就“法律尊严意识”而言,任何社会中的成员都可以分为三种,即自觉守法的人,执意违法的人,处于守法和违法临界线的人。当然,就不同的法律来说,这三种人的组合情况和比例是大不相同的。例如,就刑法而言,第一种人和第三种人的数量要大大高于第二种人;但是就交通法规而言,第二种人和第三种人的数量就要大大高于第一种人。加强法治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努力促使社会成员中的第三种人转化为第一种人,至少要使他们不转化为第二种人;而且要努力促使第二种人转化为第三种人甚至第一种人。在这个问题上,法律监督的作用非常重要。


  

  违法者的行为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如果法律没有维护尊严的有效手段,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打击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那么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就会越来越低,社会中敢于冒犯法律尊严的人就会越来越多。即使是那些原本自觉守法的人,在看到周围的人有法不依而且“没人管”的时候,也会淡化自己的“法律尊严意识”,甚至情不自禁地加人到违法者的行列之中。于是,社会中不把法律当回事儿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敢于面对法律嗤之以鼻的人就会越来越多。在这方面,我们的教训不胜枚举。


  

  当前,中国法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缺乏尊严,是国人缺乏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因此,我们是“有法律而无法治”,或者说,我们的法律“不是不够用,而是不管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公民(包括官员)缺乏法治意识,没有养成法治行为习惯,这些都很严重地影响着国家法治的发展。因此,当前法治之要务是加强执法,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养成“按规则做游戏”的行为习惯。由此可见,加强法律监督是中国实现法治的当务之急。在当前中国的政治体制下,检察机关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应责无旁贷地承担维护法律尊严的神圣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当前特别需要强大的法律监督机关。诚然,如果今后中国的法治状况改善了,公民的守法意识提高了,老百姓和官员都养成了良好的法治行为习惯,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也都提高了,那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可以逐步弱化,检察机关也可以转变为单纯的公诉机关。但是就当前中国的法治状况而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还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应该成为法律尊严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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