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检察体制的完善
何家弘
【摘要】就当下中国的法治状况而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还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应该成为法律尊严的“守护神”。加强检察系统的集中领导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检察体制,要协调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监督;集中领导;检察体制
【全文】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中国社会的不断变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也必须及时调整和跟进。近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且公众对司法水平的期望值和评价标准也在不断升高。社会的环境在发生变化,法律的内容在发生变化,司法的价值取向也在发生变化,而这些发展和变化都要求检察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革,以便“与时俱进”。笔者认为,加强法律监督,强化垂直领导,是当前中国检察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一、加强法律监督是当前中国法治发展的需要
中国人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就必须努力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维护和提升法律的尊严是至关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尊严就是法律的生命。没有尊严的法律,犹如一纸空文。所谓法律的尊严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法律在一个社会的各种行为规范和管理手段中应该具有至上性;第二,法律应该是庄重威严和受人尊敬的;第三,法律应该具有不可侵犯的地位和身份。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是社会活动的参加者都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诚然,法律的约束力是以相应的国家权力为基础和后盾的,但是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这种约束力的实现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尊严。因为法律具有这种尊严,所以社会成员才不敢轻易违犯。如果法律可以随意由人蔑视、嘲笑,甚至可以任意踩在脚下或玩弄于股掌之上,那法律就失去了尊严,也就不成其为法律了。现代社会如此,古代社会亦然,只不过二者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
由于人类认识能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古代社会的司法者往往借助“天”和“神”的力量来确立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另外,从“人治”到“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变化既标志着人类社会管理方式的进步,也标志着法律尊严的提高。就“人”与“法”的关系而言,人类社会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人治”,即主要依靠圣人、哲人、贤人来治理国家;第二种是“准法治”,即形式上的法治,虽然其强调法律的作用,但是其实质仍然是把法律作为少数人统治或者治理国家的工具;第三种是“法治”,即真正体现法律的平等、公正、民主等内在价值取向的、属于人民的“法治”。在这些不同的社会管理方式下,法律的尊严显然也有所不同。
“人治”是人类社会最初的管理方式,也是世界各国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管理方式。众所周知,原始社会根本没有法律,所以“人治”就是唯一的选择,而承担治理任务者最初都是那些身强体壮或者德高望重的人。在每一个共同生活的人类群体中,这些人的意志和理念就是所有成员的行为准则。但是这种往往会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行为准则不利于群体生活的稳定,于是就形成了以氏族或部落为基础的“习惯”。后来随着国家的出现,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日益复杂,统治者需要相对统一而且更加稳定的行为规则,法律便应运而生了。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需要“尊严”。但那时的法律不过是统治者手中镇压人民的工具,因此其尊严主要是对被统治者而言的。换言之,当时的法律有两副截然不同的“面孔”:对下横眉立目;向上奴颜蟀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