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另案处理”案件久拖不决。主要表现为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后无处理结果的有7件。如某区公安分局侦办的李某、王某某等人强奸案,因检察院未批准逮捕王某某,后王被变更为监视居住,但李某等人被移诉后,对王无处理结果。如某县公安局移诉的吴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检察机关认为潘某某(县某工程公司经理)定罪证据不足,不同意起诉,公安机关在案件撤回后于2007年11月解除了对潘的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但案件至今未撤销,造成案件悬而不决。
6.“另案处理”案件案卷材料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已处罚证明材料未附卷。检查中发现在55名已作治安处罚、治安罚款、劳动教养的“另案处理”人员中,将处罚材料附卷的只有21人,占38.18%,其余的未予说明或未将处罚材料入卷,占61.82%。如某县公安局侦查的曹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对不构成犯罪的“另案处理”宣某某、薛某某等3人给予了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处罚,但处罚材料未入卷备查。二是不重视追逃工作信息移交。工作中,侦查人员在工作岗位调动时不重视对“另案处理”追捕信息的移交有12件,造成追捕工作无法继续。如某区公安分局2006年7月在侦办利用公司为庇护实施诈骗的潘某某等重大金融诈骗案时,为了抓捕在逃的李某某等5名山东籍逃犯,曾先后多次赴山东省菏泽、聊城等地进行缉捕,每次出警时间均为一周以上,最长的一次为9天,虽追捕无果,但掌握了较多的追捕线索,但公安工作宗卷中均无任何备查资料,外调线索均记载在办案笔记上,侦查人员因工作调动未及时对接移交,对案件的继续追捕造成了困难,浪费了司法资源。三是侦查情况不说明。对在逃的“另案处理”人员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时只是出具简单的在逃说明,有否出警抓捕、如何抓捕、是否上网追逃、有否进行通缉等相关情况均未附卷反映。四是丢失案件卷宗。在检查中共发现公安机关丢失侦查工作卷宗8件,涉及另案处理人员26人。如某区公安分局侦查的江某某等3人盗窃100余万元的重大盗窃案件中,在逃人员达13人之多,而在市督查组要求调阅公安工作内卷时,侦查人员无法调取。
(二)“另案处理”案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通过分析,笔者发现造成“另案处理”案件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另案处理”工作无章可循。由于法律法规对“另案处理”规定的缺失,存在无章可循、界定模糊等情况,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做法各一,表述不一。如将不应另案处理的归入“另案处理”,将已判刑等处理人员归入“另案处理”等。据向公安机关了解,2006年10月,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另案处理”人员登记的通知》文件规定:“市局和县区局要健全另案处理人员登记制度和工作台账,县区局的刑事案件另案处理人员由刑侦大队或法制科在案件移诉或以其它方式结案时负责登记。”该文件出台的背景是当年省公安厅在《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中要求对“另案处理”案件建立台账。但《通知》文件出台后,由于考核工作不到位,督查工作不落实,加上“另案处理”范围不清,工作实践中缺少操作规范和制约机制,文件要求的内容未得到切实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