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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仲裁问题初探

  

  在著名的“Eastern Saga”案中,Leggatt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仲裁的私密性、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不能超越的原则。由此,英国法律并不支持无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合并仲裁。英国的仲裁机构则通过其仲裁规则表示了对合并仲裁的肯定态度。英国仲裁员协会2000年的仲裁规则第7条第3款规定:“根据本规则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中选定同一个仲裁员,而这些案件的事实或者法律问题相同,不论是否涉及相同的当事人,该仲裁员可以决定对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或者由此产生的具体请求或事项进行联合程序或合并审理”。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的仲裁规则也有类似规定。[7]


  

  2.美国


  

  美国的《联邦仲裁法》(FAA)对合并仲裁没有规定。对于合并仲裁的态度,联邦法院之间、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间,以及各州的态度有很大的差别。但是总体上来说,美国法近年来对合并仲裁的态度在日渐放宽。试举联邦法院的几个案例加以说明。


  

  (1)第二巡回庭所判决的“Nereus”[8]案件。


  

  该案的案情如下:Nereus(利比里亚船东)和Hideca(委内瑞拉租船人)是一个租船运货协议的双方,此协议中有一纽约仲裁条款,但没有对合并仲裁问题作出约定。后来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增加了Hideca的保证人Cepsa(西班牙),三方在同一个附录上签了字,该附录包含有Hideca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原合同的条款”的约定。Hideca违约之后,Nereus先后向Hideca和Cepsa提起仲裁。应Nereus申请,纽约的地方法院命令合并这两个仲裁程序。二审中联邦第二巡回庭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第二巡回庭的判决理由是:在合同对合并仲裁问题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命令将涉及相同法律或者事实问题的仲裁程序加以合并,以免分开仲裁出现矛盾的仲裁裁决;此外,认为FAA有“支持仲裁的自由目的”(liberal purpose)[9]。此外,第二巡回庭还对原有的仲裁庭加以改组,将成员从三人增加到了五人,并在判决中指明了这五名成员的选定方式。


  

  这个判决并不为其他巡回庭和联邦最高法院认同,尤其是对FAA的目的的说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osesH.ConeMemorialHospital[10]案件的判决中指出:“FAA的立法历史表明,其立法目的是确保私人仲裁协议的司法强制。因此,我们不认为FAA的目的是推进纠纷的迅速解决。”[11]


  

  (2)第九巡回庭所判决的Weyer haeuser[12]案件。


  

  该案的案情是:Trans-PacificShipping将两条船租给了Weyer haeuser,后者又将之分租给了Karlander。发生争议后,Karlander根据分租合同中的标准仲裁条款对Weyer haeuser提起仲裁,后者则对Trans-Pacific Shipping提起仲裁,要求Trans-Pacific Shipping补偿其在前一个仲裁程序中可能遭受的损失。Weyerhaeuser对地方法院提起合并这两个仲裁程序的申请,Karlander和Trans-PacificShipping都表示反对。地方法院否决了这个申请,Weyer haeuser于是提出上诉。第九巡回庭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在其判决中指出,在FAA下,法院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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