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并仲裁问题初探

  

  二、合并仲裁的理论和实践


  

  (一)合并仲裁的理论


  

  合并仲裁在理论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有反对说和赞成说。


  

  反对论者认为,仲裁在许多方面具有不同于诉讼的特殊性,不宜把诉讼中的做法贸然引入到仲裁中来。合并仲裁违反了仲裁得以存在的基础和仲裁所维护的基本价值,是不可行的。


  

  第一,合并仲裁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于仲裁的契约性[4],仲裁自愿被认为是仲裁制度的基石。而合并仲裁,除非出于当事人自愿,否则无论是由法院还是由仲裁庭来决定都显然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违反了仲裁私密性原则(privacy)。私密性是仲裁的一大优点,因此也是仲裁所维护的一种基本价值取向,而合并仲裁把其他当事人拖进来就使得仲裁失去了应有的私密性,破坏了仲裁的一大基本价值。


  

  第三,合并仲裁可能增加仲裁的费用与程序上的延误。例如中间商要先有最后被申请人的抗辩才能够提出自己对申请人的抗辩,这样一来仲裁程序势必拖得很久,浪费了其他当事人的时间。


  

  此外,合并仲裁会带来一系列的实践问题,最突出的就是仲裁庭的改组问题。一旦同意进行合并仲裁,仲裁庭的成员人数势必要增加。此时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具体的程序事项由谁决定?如何决定?这都会增加合并仲裁的难度。


  

  支持论者则认为:多方当事人争议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不适宜分割开来解决,通过几个独立的仲裁程序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往往会带来无法克服的困境,而将各个仲裁程序合并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第一,合并仲裁可以化解举证上的困难。对中间商来说,索赔或抗辩需要的材料和文件证据、证人证词等都是头尾的两位当事人才有,无法有效举证。如果分开来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中间商可能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而且无法以公正有效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合并仲裁可以避免产生矛盾裁决,尊重了实体正义。由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有差别、裁决的机构不同,若干相互有联系的仲裁程序有可能产生互相矛盾的裁决,当事人往往还必须诉诸法院,这无异于时间金钱上的浪费,而且也对仲裁机制的权威有不利影响。上述“The Vimeira”案件就是如此。


  

  第三,合并仲裁把很多步骤合并在一起来进行,不仅有利于一次性解决争议,而且显然能够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比如专家证人的出庭费用就能因为出庭次数的减少而降低。[5]


  

  (二)合并仲裁的外国法实践


  

  1.英国英国法律对合并仲裁的态度非常保守,即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35条规定:“(1)当事人可自由同意:仲裁程序可与其他仲裁程序合并;当事人一致同意时进行同步开庭;(2)除非当事人将(同意合并仲裁和同步开庭的权利)授权给仲裁庭,仲裁庭无权命令合并仲裁或者同步开庭。”[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