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仲裁问题初探
齐树洁;顾佳
【摘要】在国际商事纠纷日渐复杂的背景下,合并仲裁作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一种方式,逐渐引起仲裁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在双方之间签订有多个合同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也存在合并仲裁问题。考察商事仲裁的实践,应当对合并仲裁加以提倡,支持合意合并仲裁,对非合意合并仲裁予以有限支持,并在
仲裁法中对合并仲裁制度加以规定。
【关键词】
仲裁法;合并仲裁;意思自治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合并仲裁(consolidated arbitration),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已经开始、相互独立但是又有联系的仲裁程序加以合并审理。[1]
先从“Vimeira”案讲起。该案是一个关于不安全港口引致船舶受损的争议案件,涉及两个租船合同。原船东将一条名为Vimeira的船租给了一个租船人(二船东),二船东又把船租给了分租船人。该船后来在Rodenhuizedok港受损,原船东根据其与二船东之间的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以该港口为不安全港口为由向二船东索赔,二船东按照背靠背条款(back to back clause),根据其与分租船人签订的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分租船人提出同样的索赔请求。在前一个仲裁程序中,二船东由于不了解实际航运过程,无法举证证Roden huizedok港为安全港口,因而被仲裁庭裁定应负赔偿责任;但在后一个仲裁程序中,分租船人得知了前一裁决的原因,举证证明Roden huizedok港曾被许多比Vimeira号更大的船舶安全使用过。仲裁庭由此认定Roden huizedok港码头不足以构成不安全港口,分租船人不负赔偿责任。[2]
Vimeira案反映了当今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一个趋势:多方当事人的争议(multi-party dispute)不断出现并逐渐增多。随着国际商事交往日渐复杂,中间商(middleman)广泛存在,一个纠纷可能涉及众多当事人,他们之间往往有多个合同,乃至分散于不同国家。这种现象在海事、保险、建筑行业都相当普遍。[3]一旦发生争议,由于跨国商事合同中仲裁的普遍应用,可能产生多个仲裁程序,涉及共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但由于仲裁一般只能在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之间进行,这样一来,各个相互独立的仲裁程序所作出的裁决就可能相互矛盾。中间商在两个仲裁程例中,如果能够将两个程序合并起来,让分租船人进行举证,就可以避免这样的现象。合并仲裁,正是作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对策之一而逐渐得到重视。此外,在传统的双方当事人契约关系的场合,双方当事人订有多个相互独立又相互有联系的合同,基于这些合同发生纠纷时,也可能会产生多个仲裁程序,将它们一并审理自然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这也产生了对合并仲裁的需要。但这个问题我国仲裁法没有涉及,其理论和实践在世界范围内也有极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