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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质证形式主义现象之批判

  

  形式主义表现之一是,庭审基本不考虑刑事被告人质证的能力和条件。刑事被告人比任何人都更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刑事质证最为重要的主体,对有些证据的质证,律师辩护人也无法替代。但是,质证也需要有相应的能力和条件,否则,对有些证据材料根本无法提出有效的质证意见。所谓质证的能力,就是理解控方证据含义,记忆控方证据内容,揭露控方证据瑕疵,表述对控方证据的异议及其理由等方面的能力。许多被告人限于文化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加之法庭上情绪紧张、注意力难以集中等因素,表现为质证能力极为低下,而法庭通常不会顾及当事人这方面的能力。例如,法官会让被告人当场对一份或一组财务凭证报表陈述质证意见,回答有无异议。又如,公诉人可能大段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然后法官同样不管被告人是否记住了宣读的证言内容,只是概括地要求被告人对被宣读的证言说明有无异议,有何异议。实际上,被告人对某些复杂的书证材料的真实性、相关性很难当场作出判断或提出有效异议,也很难记住宣读的全部证言内容,他需要听,需要记忆,还需要思考如何提出异议,往往是记住了前面的,没听清后面的;听清了最后的,又忘记了前面的。所谓质证的条件,就是便于被告人当庭提出质证意见的条件。比如,被告人用以记录证据内容和异议内容的纸、笔和桌椅等。目前,只有极少数场合才见到被告人获得了这类待遇,大多数被告人只能凭大脑记忆,许多被告人甚至只能带着手铐站着进行质证。限于这样的能力和条件,被告人提不出有效的质证意见,当在情理之中。


  

  形式主义表现之二是,不管一份证据材料内容的多少和是否复杂,辩方都只能当庭在短短几分钟之内表明有无异议和异议的内容。虽然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规定质证方必须在多长的时间内开始表达质证意见,但控方举证、法官询问辩方有无异议后,整个法庭审判参加人员都在等待质证方表示意见,如果是对实物证据质证,值庭法警还站在被告人或辩护人面前等待收回证据材料。如此众目睽睽之下,如此紧张的气氛之中,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辩护人,都无法用足够的时间去充分地审查证据材料,冷静地思考质证意见。其结果是,辩护方对于控方证据无法提出实质性的异议而被法庭认为无异议记录在案。


  

  形式主义表现之三是,辩护方只能对于言词证据的书面记录发表意见,无法对言词证据的提供者进行询问。证人不出庭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不光证人自己不愿意出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也不怎么愿意证人出庭。没有证人出庭,大家都省事。事前弄好的书面证言,到法庭上一念,省去了多少麻烦!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已经相当广泛而深入。证人不出庭的直接恶果是,辩护方无法通过询问等形式发现和揭露证人证言的虚假之处、错误之处或内容上的自相矛盾。对于认为虚假或错误的证言,被告人除了作出苍白无力的否认以外,根本无法动摇法官采信这种证言的倾向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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