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是通过从律师资格的赋予、日常事务的管理以及律师惩戒等方面,来实现律师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尤其是对于律师的惩戒都排除或限制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预,无论是由律师协会独立行使还是由律师协会与法院共同行使都体现出了对律师惩戒的慎重态度,以捍卫律师的独立性。因此,通过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能够排除外部的不当干扰,使律师组织能够实现自治,自主管理律师组织内部的事务,使律师行业作为独立的社会阶层得以形成,律师整体独立的目标最终实现。律师整体独立的实现是通过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进行自治管理,然而律师自治并不表明律师对于自身行业的管理可以完全超脱于国家的监督和管理之外。国家适度的监督与管理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的正常发展也必不可少,但是,国家对于律师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应以不妨碍律师的整体独立为前提。为此,发达国家对律师行业的规范主要侧重于从宏观上对律师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如通过制定法律来引导和规范律师的行为和律师行业组织的运作。
三、律师整体独立的内在机理
从司法制度改革的角度而言,律师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司法功能,律师在维护权利和实现司法公正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果律师所承载的司法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那么司法制度的运行必然会受到阻滞,从这个角度而言,律师整体独立的实现不仅是律师制度自身发展的必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一)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律师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协助公民了解法律权利的内容;第二,协助公民正确行使法律权利;第三,协助公民通过诉讼救治被侵害的权利。律师在诉讼中的辩护、代理及其发表的意见,是司法公正实现中司法者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要素。然而,律师功用的充分发挥以律师的独立为基本前提。律师首先应当独立于国家,自由辩护观念主张,法律应当允许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为当事人的利益辩护。事实上,律师应当享有像一个男爵那样的封建权力中心,他们既不依附于执政官也不附属于法官,在某些方面,律师比公诉人或警察享有更广泛的权力。否则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偏差,有碍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其次律师应当独立于当事人,即与当事人的目的保持一定的职业距离。不要与当事人有情感联系,不要轻信他们陈述的每件事情,不要把他们的意见当成了诉由———否则,律师会丧失客观地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缺乏自主性的律师,无论是沦为当事人的附庸,还是成为国家权力的工具,都必然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而律师整体独立的实现使律师行业能够成为一个整体,增强对于外部不当干扰的“免疫力”,保障律师只服从于事实和法律,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其终极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