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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社会调解法”的思考

关于制定“社会调解法”的思考


汤维建


【摘要】制定专门的《社会调解法》,既可以满足纠纷日益多元化的需要,也可以发挥社会调解自身的优势并弥补现行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缺陷。《社会调解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指导,立法前导、社会引导,自愿合法,合理收费、有限竞争四个方面。《社会调解法》应该明确规定调解机构的设置、适用范围、管辖和收费、调解人的遴选、基本程序等内容。
【关键词】社会调解法;调解机构;调解程序;调解协议
【全文】
  

  长期以来,我国的调解主要包含法院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调解三大类。法院调解与仲裁调解由于依托于规范的机构和严格的程序,其调解协议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因而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这种带有强制力的调解程序,本身是纠纷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产物,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纠纷而言,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纠纷数量仍然是非常有限的,因而这种调解程序无法起到顶梁柱的作用。如果大量的纠纷在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之前就能通过其他调解程序加以解决,那么调解的作用和功能就能真正发挥。换言之,我们固然要关注诉讼或仲裁中的调解,但更要关注除此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调解———社会调解。[1]社会调解越发达,解决纠纷的数量越多,司法和仲裁的压力就越小,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的功能就发挥得越充分。然而,目前无论是立法界还是学术界,对社会调解基本上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笔者认为,在当今社会纠纷日益呈多元化,特别是在我国人民正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制定专门的《社会调解法》,通过社会调解的方式解决大量的社会纠纷更具现实意义。


  

  一、制定《社会调解法》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制定《社会调解法》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益多元要求必须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充分发挥社会调解的作用也就适逢其时了。改革开放20 多年来,我国社会经历了一个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剧烈转型,个人和群体的地位、利益、观念经历着剧烈的调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也随之显现出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如果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心之一在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转型过程中涌现的各种矛盾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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