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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制度

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制度


On The Systems of The Minimum Capital


王德山


【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当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公司资本无论对公司自身或他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公司立法对公司资本均规定了最低限额。但公司资本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必须对公司资本作出最低限额之规定。该规定无论对公司的经营还是对债权人保护,并无太大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公司法》应当取消这一限定。
【关键词】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取消
【全文】
  

  一、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设定目的及立法体例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既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也关系到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且从宏观角度分析,还关系到市场秩序和经济的发展。关于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存废、多少等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的含义各不相同。就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而言,是指由章程确定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我国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公司法》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资本最低限额,并且要求股东足额实缴,充分反映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重视程度。但根据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资本的作用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等,就一般公司而言,是否有必要规定资本最低限额值得探讨。


  

  (一)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立法宗旨


  

  1、为公司从事生产经营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1](P309)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这就决定了公司成立之后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公司营利将无从谈起。而且,我国《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6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不但是其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其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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