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反思

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反思


张远煌


【摘要】严格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随着近年来中国司法高层和政治决策层的不断强调,已日益为司法界所认同。要切实发挥证明标准对死刑适用的控制作用,司法者应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精神实质,坚持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死刑判决的标准,在证据审查和证据采信环节严格把关,使证明标准真正成为防止错杀和减少死刑适用的一道防护堤。
【关键词】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证据采信;排除合理怀疑
【全文】
  

  一、我国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特点与弊端


  

  在英美证据法上,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由高到低可以分为九个层次:(1)绝对的确定性(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这一标准无法达到,任何法律不作此要求);(2)排除合理怀疑(刑事案件中作有罪认定所必需);(3)明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适用于某些管辖法院对死刑案件保释请求的驳回)(;4)优势证明(适用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肯定性抗辩)(;5)可成立的理由(适用于逮捕令状的签发、无证逮捕、搜查及扣留等)(;6)合理相信(适用于“阻截和搜身”)(;7)有合理怀疑(无罪释放被告人的充足理由)(;8)怀疑(适用于调查的开始);(9)没有信息(对任何法律目的均不充分)。[1]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41条和第162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的案件和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所要达到的证明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中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就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证据质和量提出的总体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也就是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符合法律对证据量的要求。[2]


  

  对照中外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可发现如下不同的特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