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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

  

  (二)强调“‘三基本’条件下合理相信”,可以从客观上使批准和决定逮捕机关和逮捕执行机关对证据掌控的标准进行明确界定并兼顾检察官在运用证据时的主观裁量和合理相信,符合人类本身的思维逻辑规律。


  

  从客观上对批准、决定逮捕机关和逮捕执行机关证据掌控的标准即事实、证据和指向三个要素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又兼顾了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和运用证据时的主观裁量。在这里,通过审查逮捕证明标准的界定,可以明确和统一以下四个概念:


  

  1.“基本事实”。这是涉嫌犯罪的最基本要素,即犯罪的主要过程、手段、方法及后果所形成的犯罪简要轮廓。换句话说,“基本事实就是法律真实,是由刑法规定的,包括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罪行轻重的事实。”基本事实可以分为七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即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基本事实清楚”是对案件基本事实查明程度的要求,要求对上述的七个要素能够认定清楚。


  

  2.“基本证据”。它是指证明犯罪的最低要求。“基本证据确实”是对证明基本事实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并且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对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的证明力[8],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特定目的犯、特定故意犯除了要证明客观行为外,还要有证据证明主观要件的具备。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目的犯”中的特定目的的证明。对犯罪目的的证明,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1)从被追诉人对实施犯罪行为动机、起因、条件的供述内容判断或者推导。(2)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予以判断。(3)从其他证人证言的内容中判断。(4)从被追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进行推断。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就可推断被追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二是“明知”的证明。对特定犯罪对象认识“明知”的证明,关键要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犯罪前对构成犯罪的特定对象的性能状态是否清楚。如果具有下列条件的,就可以断定被追诉人对特定犯罪对象的状态是明知的:(1)现有证据能表明被追诉人曾被告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相关机关的宣传,已经知晓特定对象所处的状态。(2)现有证据能证明被追诉人就被追诉的犯罪涉及的特定对象所处的状态曾被专业机构或相关管理部门告知过。(3)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曾受过专业培训,并根据被追诉人的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能够判断其熟知被追诉的犯罪涉及的特定对象所处的状态。(4)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获得特定商品,再将该商品出售牟利,据此可以推断出被追诉人对特定对象所处的伪劣、假冒状态是清楚的。(5)现有证据能证明被追诉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为他人提供金融转账、资金账户以及其他金融协助服务,或者现有证据能证实他人请求提供金融帮助的方式和渠道诡秘。(6)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曾被告知或者以明显优厚的报酬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7)现有证据能够表明被追诉人获得特定物品渠道不正当,与市场通行价格相差甚远,用途不正当等。对构成特定犯罪对象所处状态明知的判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的只要根据上述标准的一项,有的则要结合几项才能判断,得出是否明知的结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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