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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

  

  也有些学者把美国的逮捕证明标准概括为“合理根据”。“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的本质是一种有证据基础实现的可能,而不是单纯的怀疑;这种可能虽然不要求达到可以据以定罪的程度,但总的要求是必须有一定的证据(如被害人或知情人的报案等)表明某个特定的人犯了特定的罪。对此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当执行逮捕的官员掌握有可以合理地相信其为真实的信息,根据这些信息所获悉的事实情况本身足以使有合理谨慎的人相信犯罪已经发生或正在实施时,‘合理根据’就存在了,但执行逮捕的官员只是主观上相信逮捕是有根据的,不足以证明逮捕符合‘合理根据’的要求,必须有其他证据。对逮捕要求必须具备‘合理根据’这一实质要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侦查官员滥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3]


  

  (二)“合理根据怀疑”———英国的逮捕证明标准


  

  在英国,逮捕权属于治安法官,对于需要逮捕的案件一般应当先取得法官签发的逮捕令状方可实施逮捕。但随着《1967年刑事法》的实施,英国在立法上取消了传统的重罪、轻罪分类,继而划分为可捕罪和不可捕罪。根据《1967年刑事法》第2条的规定,对于正在实施某项可逮捕罪或者有合理根据怀疑其正在实施某项可逮捕犯罪的人,任何人都可以实施逮捕,警察还有权无证逮捕任何即将实施可逮捕罪的人或者合理根据怀疑其将要实施可逮捕罪的人。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普通法上的严重犯罪也纳入可捕罪的范围,从而间接扩大了警察的无证逮捕权;而且警察无证逮捕权还从可捕罪进一步延伸到了可捕罪以外的一般犯罪,从而将所有的刑事犯罪都纳入了其无证逮捕权内。


  

  当然,警察采取无证逮捕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需有合理理由相信被逮捕者即将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二是被逮捕者所实施的犯罪为某一可捕罪,也就是最高刑罚在5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此外,对于那些因为以下原因传唤其到案是不现实或不可能的人,警察也可以采取无证逮捕:一是被逮捕者身份不明;二是警察有合理的理由怀疑逮捕者所提供的姓名为假名。不仅如此,任何公民对于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都可以采取无证逮捕,从而将其押送警察机构。[4]


  

  (三)“有充分或相当理由怀疑”———日本的逮捕证明标准


  

  日本将逮捕分为普通逮捕、紧急逮捕和现行犯逮捕三种,其中普通逮捕是有证逮捕,紧急逮捕和现行犯逮捕是无证逮捕。普通逮捕由检察官、检察事物官或司法警察职员,根据法官签发的逮捕证所实施的逮捕。对逮捕进行司法审查的实质要件是:其一,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这是普通逮捕最重要的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的,侦查官员不得请求签发逮捕证,法官也不得同意签发逮捕证。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法院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有犯罪行为并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可以羁押被告人:(1)被告人没有一定的住所时;(2)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将隐灭罪证时;(3)被告人有逃亡行为或者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有逃亡可能时。”而且这个“相当的理由”必须是客观理由,即有合理的根据。这与美国逮捕法的要求是一致的。其二,必须有逮捕的必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款规定,法官认为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时,应当根据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的请求签发逮捕证,“但认为显然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在此限”。现行犯逮捕,其逮捕对象是现行犯或者准现行犯,对于现行犯,任何人都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实施逮捕,逮捕后应立即将嫌疑人扭送至司法机关。但无论是紧急逮捕还是现行犯逮捕,在无证逮捕后都必须向法官申请逮捕证之手续,如果法官不认为有充分理由怀疑该逮捕对象已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不签发逮捕证时,应立即释放被捕人。由此可以看出,日本逮捕制度中的证明标准实际上就是普通逮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即“有充分理由怀疑该逮捕对象已实施了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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