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
贺恒扬
【关键词】审查逮捕;证明标准
【全文】
“证明标准”一词在美国刑事证据法中的本来含义是指控诉方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的程度。它既是控诉方依法履行证明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尺度,即“证明度”,也是事实的审判者判断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前提条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哈兰大法官指出:“证明标准代表了一种努力,以期指示事实的发现者,要达到何种程度的信念才能做出正确的事实结论”。[1]在刑事诉讼证明体系中,证明标准解决的就是在证明达到何种程度时,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在审查逮捕环节,“逮捕,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苛刻的强制羁押措施,其适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除了嫌疑人的确存在逮捕的必要外,还要求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达到一定的程度。而这种判断则需要以证据为基础,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逮捕证明标准,这就是逮捕的证明标准”。[2]逮捕的证明标准和逮捕的条件是两个概念,逮捕条件包括证明标准,但证明标准只是逮捕的条件之一。
一、对国外逮捕证明标准的评析
(一)“合理根据”———美国的逮捕证明标准
美国的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两种。法律上以有证逮捕为原则,无证逮捕为例外,但大多数逮捕都是无证进行的。无证逮捕又分重罪的无证逮捕和轻罪的无证逮捕,并规定了分别适用的情况和条件。有证逮捕的程序要件是必须事先由法官签发逮捕证,其实质要件是必须存在“合理根据”。即有“合理根据”相信发生了犯罪,并且拟逮捕的嫌疑人实施了这一犯罪,这是批准逮捕的关键。如《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在“可能原因”相信发生了犯罪,而且嫌疑人实施了该犯罪时,应向执法官员签发逮捕证;应检察官的请求,也可以签发传票代替逮捕证。嫌疑人没有按照传票要求到场时,可以签发逮捕证。逮捕证应当由治安法官签名,并写明嫌疑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嫌疑人的事项、受指控的犯罪,命令将嫌疑人逮捕并带至最近的治安法官处。联邦法上的有证逮捕可以由联邦执行官或其他执法官员执行,执行逮捕时不必出示逮捕证,但如果嫌疑人提出请求应当尽快向其出示。执行逮捕的官员如果没有随身携带逮捕证,则应当告知嫌疑人被控的犯罪和已经签发逮捕证的事实。重罪的无证逮捕要求实施逮捕的警员必须有“可能性原因”相信被捕者已经实施了某种重罪行为。而轻罪的无证逮捕比较复杂,各州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些州规定,只要有“可能性”原因,警察就可无证逮捕,无论所犯罪行是重罪还是轻罪。有些州规定,对轻罪的无证逮捕不仅要求有“可能性原因”,而且要求警察在该犯罪实施时在场。还有些州规定,对某些种类的轻罪只要有“可能性原因”,就可无证逮捕,而对其他轻罪还要求警察在犯罪时在场。可以看出,美国逮捕的证明标准就是“可能性原因”。这一规定要求: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和资料,一个正常而理智的人相信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大于无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