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司法统一的案例指导制度
徐昕
【摘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直接动因,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中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具备司法的案例传统、法院的司法实践、两大法系的融合趋势等有利基础,但也面临体制性和操作性困难。域外相关制度经验,特别是大陆法国家借鉴判例法制度的成功经验,对于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重要启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问题,当前应赋予其事实上的拘束力,但尚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应该坚持“两步走”,最终迈向更为广泛、真实和可接受的司法公正。
【关键词】“同案不同判”现象;司法统一;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事实拘束力
【全文】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长期以来,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了司法公正,削弱了司法权威,减损了司法公信力。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法院进行了大量探索性改革,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认识不统一和各自为政等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学界围绕是否引进英美判例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以首次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下称《二五改革纲要》)为界,此前的研究集中讨论引进英美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此后将研究重心逐渐转向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操作问题。但既有研究仍有较多不足:一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论证限于制度功能,未深刻分析制度首要应对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二是可行性论证尚不充分,尤其是对制度建立可能遭遇的困难及应对认识不足;三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效力等关键问题仍需深入研究;四是比较法研究流于表层,未结合国情提炼真正可资借鉴的经验;五是缺乏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制度方案。本文从“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分析切入,描述作为中国问题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指出案例指导制度是应对“同案不同判”问题的重要手段,进而分析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基础,讨论可资借鉴的相关经验,最终力图设计一整套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案例指导制度实施方案。
作为中国问题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及其应对
(一)作为中国问题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同案不同判”现象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直接原因。它是对司法实践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现象的概括性表述,其实质是类似案件未作类似的处理。例如, 2006年4月,许霆在某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发现取出1 000元后银行卡账户只被扣除1元。之后,他共取款171笔17. 5万元。2008年,法院最终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其犯罪所得173 826元。2001年3月,云南的何鹏在ATM机上查询余额时发现卡面余额有百万元之多,遂分次取款共计429 700元。2002年,何鹏因盗窃罪被叛无期徒刑。(注释1:参见李朝涛、张立璞《专家称许霆案属特案特判,许父称不满意仍要上诉》,载《信息时报》2008年4月1日。)又如,郑州市民葛锐在管城区、中原区和邙山区的药店购买假“菌必治”后,分别向三个区的法院起诉三家药店。三个法院以不同理由给出了三种不同判决。(注释2:参见卢嵘、周浩《基层法院自主“变法”引争议》,载《南方周末》2002年9月30日。)再比如,1996年,王海以所购电话机非国家正式进口且无邮电部进网许可证等为由,要求销售方退货并赔偿损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海胜诉。同年,王海在另一案件中要求销售方退货并加倍赔偿。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海的双倍赔偿请求。(注释3:参见侯德强《王海诉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案》,载《判例与研究》2000年第4期。)
“同案不同判”现象还较为突出地体现于一些系列案件中。例如,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被挂靠单位是否就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实践中至少出现了三种处理方式:安徽、河南、山东、江苏和内蒙等省和自治区法院主张由被挂靠单位和挂靠人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而天津、福建和辽宁、河南等省市部分法院认为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该车辆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河北、吉林等省部分地区的法院则主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注释4:参见毛立军《出租车肇事挂靠公司该“埋单”吗 “同案不同判”如何了得》,载《人民政协报》2006年8月7日。)再如,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受虐妇女杀夫案。案情类似,罪名基本相同,但是在量刑却差异巨大。对此,媒体的报道甚多,在此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