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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

  

  4、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只有选择权责任人的权利,不能将责任人都起诉这一点也是与连带责任不同的。实践中,很多债权人将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和真正责任人一并起诉至法院的时候,在此中情况下,法院应该查明请款,真正责任人承担责任,从而解脱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这就是与连带责任的不同之处,在连带责任中,判令真正责任人承担责任后,连带责任人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种类


  

  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发生在法律关系竞合情况下产生的,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的法律效果也不尽相同。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可以把不真正连带责任分为普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和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普通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取代了赔偿权利人的权利,产生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而原始的赔偿权利人丧失了求偿权。在对原始赔偿权利人来说,普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采纳的是选择原则,当选择不足以补偿赔偿权利人的全部损失时,可以适当的选择填平替代原则,但是填平替代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也就是说,普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关系的赔偿权利人,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时不能双选。决不能把填平替代原则理解为赔偿权利人具有二次请求权,普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关系绝对不能具有二次请求权,否则他就成为了特殊不真正连带责任。我们认为雇佣不真正连带责任、普通保险不真正连带责任、销售者和生产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都属于这种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5号),规定了票据法律关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也属于普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普通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关系中,原始赔偿权利人如果在真正侵权赔偿中获得了实体的救济,就丧失了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求偿权。而原始赔偿权利人选择了不真正连带责任求偿,其在诉讼中得到了实体救济,那么也丧失了对真正责任人的求偿权,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获得了对真正侵权人的求偿权,我们称之为追偿权。《保险法》对于这一法理表述的最清楚,贯彻的最彻底,分别规定在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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