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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内债自我减免问题与国家追偿问题的思考

  

  (2)经赔偿机关确认赔偿;


  

  (3)责任第三人在决定或裁定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无履行能力或完全履行能力,由国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或履行的义务明显的超出其应责任;


  

  (4)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责任第三人合法拥有的财产,除维持自己和依靠其抚养的人的基本生活之需外有富余。


  

  2、自体追偿权的使用条件。


  

  (1)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赔偿义务;


  

  (2)责任公务员(或经合法授权履行公职者)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是否保持公务员身份(或具有公职履行资格)、是否调离原工作岗位和单位,在所不问;


  

  (3)针对责任公务员的后续收入,追偿权效力优于行政处分,二者执行后不使其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即,责任公务员的现有合法财产不足以履行实质赔偿义务的,不足部分,以其后续收入履行;受到“降低工资档次”行政处分的,若二者合并执行可导致其和依靠其生活的人的生活低于当地最低水平,则以赔偿义务优先;如果以其非工资收入满足国家追偿的,则行政处分恢复执行。


  

  (三)国家追偿的基本程序。


  

  1、异体追偿程序。


  

  (1)赔偿确认机关向义务机关和责任第三人同时发出决定书或裁定书,明确赔偿责任和国家追偿权,并告知责任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2)责任第三人履行能力不足的,在合理期限内,向赔偿确认机关提出“国家先行赔偿申请”,并作出“满足国家追偿承诺”,可提供担保;


  

  (3)赔偿确认机关对申请进行查实,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裁定;


  

  (4)批准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在全部履行后,可以随时查寻申请人帐户、财产和其他收入状况,随时通知其履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由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机关强制执行;


  

  (5)不批准的,责任第三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皆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后仍不足部分,由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追偿程序如“(4)”所述;


  

  (6)赋予责任第三人行政申诉权、复议权、诉讼权和司法申诉权。


  

  2、自体追偿程序。


  

  (1)确认机关向责任公务员送达国家侵权确认和赔偿决定或裁定书,并明确国家追偿权;


  

  (2)责任公务员就决定书或裁定书所认定的侵权行为或赔偿数额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3)无异议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通知责任公务员在规定期限履行国家代其履行的实质义务。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暂缓、延期履行的申请,并提供个人及家庭财产清单。赔偿义务机关对其申请和财产状况进行查实,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责令责任公务员出具“履行保证书”,按保证书履行;不予批准的,其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依“申请处理决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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