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下简称赔礼道歉)的程序不明
1、赔礼道歉的形式、方法和途径不明,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还是二者相结合?是在报纸上、网络上、电视上还是广播上?
2、具体的履行者不明,书面道歉的具体履行者是赔偿义务机关,但口头道歉的不明确,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负责人、责任人、发言人、还是经授权的任何人,抑或皆可?
3、履行期限不明,是在具体赔偿确定时立即履行,还是在赔偿确认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抑或听任赔偿义务机关在任何时候履行?
4、“影响范围”的地域范围和人群范围不明。
5、履行持续的时间不明。
立法呼吁:为体现“赔礼道歉”的严肃性和国家诚意,应当采取口头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视“影响范围”的大小,以当面、电视、公文、报纸、电视、广播或网络为途径,由“侵权机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共同履行口头形式的赔礼道歉;履行时间以“从速、及时”为原则,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确认赔偿时由确认机关再次明确;“影响范围”至少包括: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劳动地,生产经营所涉地及业务关联人群。
六、国家追偿机制的初步构想
(一)国家追偿权的正当性证明。
1、异体追偿权的正当性证明。
如前文所述,有的司法赔偿是与第三人的混合过错导致,为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有效、及时、充分地弥补,在两者责任不明,承担连带责任的场合,国家的履行能力一般强于第三人,以国家先行赔付的居多。“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三者应当为其侵权行为付出代价,在其基本生活无碍时,仍须履行对受害人的义务,因国家已代其先行赔付,所以受害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转移给国家,国家即具有当然的追偿权。
这种指向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且称为“异体追偿权”。
2、自体追偿权的正当证明。
国家侵权的绝大多数原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寻私舞弊或业务不精,力不胜任。国家赔偿的本质是:国家代替公务员赔偿,而最终的承担者是纳税人。为使国家侵权的责任人提高责任意识,业务水平和正确履行公职,应当令其承担起实质的赔偿业务(此举对全体公务员的自我素质提高,也有大益)。为此,国家也应当拥有追偿权。
这种指向责任公务员的追偿权,且称为“自体追偿权”。
(二)国家追偿权的适用条件。
1、异体追偿的适用条件。
(1)国家与第三人共同侵害受害人权益,主、次原因力不明,责任难以划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