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呼吁:被处徒刑的犯罪人,在诉讼过程中被超期羁押的,所超期日不得折抵刑期,应当按照《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予以赔偿。
6、间接经济损失不赔(《赔偿法》第二十八条,2000解释第六、十一、十二条),唯一例外是错误保全处于货款状态下的金融机构货款可得利益可获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可得利益给予赔偿。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充分有效地弥补了债权人的损失。《赔偿法》应予借鉴,国家赔偿的义务不能明显轻于同种损害情形的民事债务人的义务,否则,会引起人民对国家立法诚意的合理怀疑。
例:中国某甲公司作为卖方与外国某乙公司签定了一项标的额为50万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采用DEQ。货即将运至目的港时,乙方获悉:甲公司生产该种货物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遂按合同条款“在交货之前,甲方须具备所在国对生产该物的一切资质认可”通知甲公司交易终止。之后,又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赔偿其他损失。其他拟向甲公司购买该货物的公司纷纷改变意向。后,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起诉,经再审改判,并判决该行政处罚违法。此后,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最终只获得“停产期间维持生产所必须的费用”的赔偿。
立修正呼吁:国家侵权,应视其过错程度对可得利益进行合理的赔偿。
7、精神损害不赔(《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残疾赔偿金”虽具有“精神损害物质赔偿”的性质,但实际是对受害人继续生存的应有物质赔偿,是“误工减少收入”的合理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