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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内债自我减免问题与国家追偿问题的思考

关于国家内债自我减免问题与国家追偿问题的思考


胡波


【摘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系统、庞大的工程,提高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司法水平和责任意识是其基础工程。笔者在研究“国家内债”和“国家追偿”问题的过程中发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有诸多不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司法水平、责任意识和保护受害人权利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国家赔偿自我减免”和“国家追偿不力”两个方面。要解决前述问题,需以“国家赔偿的短期增加促使国家赔偿的长期减少”为原理,以“减少国家赔偿的自我减免现象、建立和完善国家追偿制度”为途径,完善《赔偿法》,加强和提升其功能。可以展望,更加完善的国家赔偿法将具有如下功能:有效、充分、及时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弥合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减少社会对抗;对责任机关和责任公务员的侵权行为进行直接否定评价,提高司法机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水平和责任意识,减少国家侵权和国家赔偿;促进司法公正,恢复社会正义,树立司法权威,彰显国家诚意,实现和谐司法。本文作于2008年,未曾发表,三年来,尽管《赔偿法》已有部分修改,但仍有不足之处,故笔者将其发表。
【关键词】国家内债自我减免问题;国家追偿问题
【全文】
  

  一、国家内债概述


  

  当国家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时,或与其签定合同时,以及法律规定对特殊主体履行义务时,可能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债——国家内债(区别于国家对外举债形成的国家外债),有以下几类:


  

  1、国家侵权之债,以《国家赔偿依法》为依据,因行政或司法侵权所产生的债;


  

  2、国家合同之债,国家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由《采购法》和《国债法》(我国有《国库券条例》)等设定和规范;


  

  3、公共给付之债,基于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服务和管理职能,由国家自行决定给特定群体予经济利益而产生的债,如:义务教育免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公积金等。


  

  国家内债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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