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仲裁裁决既判力原则上只适用于仲裁的当事人之间,但两大法系都承认在一定情况下既判力也可以扩张到第三人,只是扩张的范围不同而已。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在法典中规定了第三人的范围。德国法规定既判力可及于继承人、权利义务受让人和执行人。法国法原则上规定既判力及于当事人在仲裁中足以代表其利益的任何第三方,如所有继承人、权利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等。希腊法律规定既判力可以扩张至权利的继承人和受让人、信托人、执行人以及保证人(仅在裁决债权人败诉的案件中)。
英美法系通过相互关系人( in privities)来限制受既判力拘束的主观范围。要对相互关系人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并非易事,因为英国和美国的范围不尽相同。从整体上讲,可以用共同利益原则来判断相互关系人的范围,即:相互关系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共同利益,在仲裁中其利益能否被当事人充分代表。通过对不同法系立法例的比较,可以得出结论:仲裁裁决原则上仅及于仲裁的当事人,但如果第三方的利益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得到充分代表,第三方也应当受到仲裁裁决既判力的约束。对于利益充分代表的标准,笔者以为在应用中应当考虑到商事交易的一些特性,采用相对宽泛的理解,只要是整个交易中的实质参与方,如分包合同中的分包方、保证人、母公司和子公司等,都应受到既判力的约束。
(三)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美国既判力包括请求排除效和争点排除效。请求排除效禁止就相同诉因再行诉讼或仲裁,基于同一事实或事件有不同诉因的,应当在一次诉讼或仲裁中一并提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国诉讼程序中有强制反诉制度,因此被告如果有基于相同的事实或事件的诉求和抗辩也应当在前一诉讼中一并提出。仲裁中虽然没有强制反诉制度,但判例中已经确认当存在一个范围宽泛的仲裁条款时,比如说仲裁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均通过仲裁解决,所有有关的争议即获得仲裁庭一次性解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就与该合同有关的争议再行诉讼或仲裁。[17]
争点排除效的适用要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前诉和后诉的争点是相同的;第二,争点必须是在前诉中经过了实质的审理,并且该争点对于最终判决是必要的;第三,用争点排除效对抗的对方必须是前诉中的当事人或其相互关系人;第四,当事人或其相互关系人在前诉中有充分和公平的机会提呈证据。美国司法实践中也同样赋予仲裁裁决争点排除效。[18]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最后一个条件,由于仲裁程序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严格,对方当事人如果以这个条件抗辩不适用争点排除效很少成功,否则争点排除效几乎不可能适用于仲裁裁决。有些法院甚至认为,当事人同意仲裁解决纠纷就意味着同意给予仲裁裁决完全的争点排除效力,而不论仲裁庭适用了什么程序。[19]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仲裁裁决一般包括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内容。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仅及于仲裁主文,裁决理由不具有既判力,但仲裁理由及仲裁裁决中认定的事实可用来确定仲裁裁决主文的范围,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瑞典等国。另外一些国家也承认裁决理由具有既判力,如意大利判例中承认既判力效力及于整个裁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