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两岸民商事裁判的认可与执行
熊跃敏;周静
【摘要】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裁判是海峡两岸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目前,两岸主要通过各自立法的方式对此加以规范,实务界亦出现相关判例。单方立法的方式导致两岸在相关制度安排上存在诸多差异,也容易受到两岸政治关系变化的影响,缺少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理想的模式是两岸应订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司法协助协议,通过明确管辖权、对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加以限制、扩大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裁判的范围以及完善对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等具体内容的完善,就两岸民商事裁判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在最大范围内达成一致,以更好地保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商事裁判;认可与执行;管辖权;公共秩序保留
【全文】
民商事裁判的认可与执行是海峡两岸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两岸民商事纠纷的关键环节。目前,海峡两岸主要通过各自立法的方式解决民商事裁判的相互认可与执行问题。今后,在不断完善各自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与交流,就民商事裁判的相互认可与执行达成广泛一致的内容翔实的协议应为两岸共同的努力方向。本文拟就此略抒管见。
一、大陆地区对台湾地区民商事裁判的认可与执行:规范与实务
大陆地区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民商事裁判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之中。自199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就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商事裁判的范围、法律效力以及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早规定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民商事裁判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2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认可判决的规定》)。该规定使祖国大陆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的民事裁判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在这一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明确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性质与宗旨,即在一个国家原则的基础上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将两岸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定位于中国主权之下两个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并将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作为立法宗旨。其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申请认可的条件与程序。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认可民事判决的管辖法院为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指出了不予认可的裁判范围:(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2)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3)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4)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5)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6)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就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来看,对认可台湾地区的判决,设定了较严格的标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