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强化人民对司法的理解。司法由于其专业性较强,因而很容易与普通百姓形成隔阂,普通百姓也因此很难接近和理解司法,然而,经过参审制,人民对司法的理解有了正常的渠道。参审员在参与司法后,也会很快将这种参与司法的经验和体会加以扩散,从而使更多的人了解司法。使人民了解司法,是使人民信赖司法的前提条件。如果司法过于神秘,并与人民格格不入,则欲获得人民的信赖是难乎其难的。
6.有利于强化判决的说理性。判决的说理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之一,正是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内容,才使人们以及上级法院获得了对它的监督和复核的可能性。参审员参加审判,与职业法官一起进行评议,在评议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与职业法官相左的意见或观点,这些意见或观点即便没有被吸纳成为裁判文书的实质内容,但也有助于职业法官更充分地说理,从而强化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并由此增强了司法裁判的说服力。
7.有助于程序的通俗化发展。参审员毕竟是外行法官,他们对充满技术性的诉讼程序不甚了解。对诉讼程序不甚了解,便很难有效地参与诉讼过程,发挥具有实质影响力的作用。因此,为了克服参审员对诉讼程序知之不多的局限,职业法官需要经常地对参审员进行诉讼程序方面的解释和引导,这样便使参审员对诉讼程序有了更为充分的理解和把握,从而使参审员能够更为有效地参与实际的司法审判中去。与此同时,职业法官也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对诉讼程序妥当性和合理性的反思的机会或契机,诉讼程序在本案中的体现因此而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正当性。
由此来看,平民参审制具有诸多优势;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其所存在的难以避免的劣势。
(二)平民参审制的劣势
1.参审员的职权容易被职业法官架空,从而使陪审制流于形式。参审员是因为被临时选任而充当暂时的裁判者的,因而其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尽管参审员在政治的意味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参审员毕竟是临时性的,而且审判结果的正确与否和他并不直接相关,因而参审员参与审判的意愿实际上不是很强,有时其参与审判甚至是勉为其难的。因此,参审员参与审判通常只是应付一下而已,而并不认真对待。在这样的诉讼参与心态下,参审员在行使职权时,一般容易受职业法官的支配和左右,这样便必然致使参审制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实际的有效作用。
2.审判能力不足。参审员参与审判,不仅要行使认定事实权,同时还要行使法律适用权。而参审员作为非法律人士,显然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训练,因而在法律适用权的行使上,显然处在弱势,难以切实发挥作用。事实上,就法律适用的问题而言,参审员欲真正不受职业法官的影响是困难的。换而言之,参审员的法律适用权,基本上是形同虚设的。此其一。其二,就事实认定权而言,参审员也同样缺乏足够的参审能力。虽然事实认定不需要像法律适用那样的专门法律知识,但事实认定也离不开法律规则的指导,尤其是证据规则的指导。而较之职业法官来说,参审员对这些证据规则的掌握显然稍逊一筹。平民参审员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参与审判并不是因为他们具有某个生活领域中的知识优势或专业特长,而仅仅因为他们是社会一分子,正是这种社会一分子的政治地位,成为他们当选参审员的唯一依据。因此,他们在事实认定上,也不具有优势。就生活经验而言,他们与职业法官相比,至多是等量的,而并不具有必然胜出一筹的理由。因此,事实认定无优势,法律适用有劣势,从而可得出结论认为,参审员的审判能力并不强。
3.司法成本有所提高。参审员从被选任到最终实际从事审判,需要经过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方面的灌输和培训。这肯定是要付出成本的。另外一个方面,在诉讼过程中,参审员还要不断地接受职业法官的指导、解释和训练,这样势必延长了审判过程,并由此增加了司法成本。司法成本的增加,不仅意味着本案的经济负担、时间负担以及其它物质耗费负担有所增加了,同时还意味着法院的积案随之而增多。因此,参审制对个体诉讼效率以及整体诉讼效率的提高,都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