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审的权限
根据德国《法院组织法》第56条的规定,参审员负有准时出庭的义务。如果参审员没有充分的理由而未准时出庭,或者参审员以其他的方式逃避充当参审员的义务,法官则有权对参审员实施程序制裁。这种规定是否有违法官平等原则,很值得探讨。德国的学术界对此亦颇有非议。
2.调查审理时的权限
在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参审员能够询问被告、证人、鉴定人。但是在参审员做这种询问时,如有不当或者询问的问题与案件的处理无关,作为审判长的法官可以制止。除此以外,对于一些程序事项的处置,参审员也享有与职业法官相同的决定权。比如说,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从而需要实施拘传或者羁押,参审员可以与职业法官一起作出决定;再如对于证人是否享有证言拒绝权,参审员也有同样的决定权力。
3.判决时的权限
参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参加对案件最终裁判的评议、决定和制作。根据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97条规定,参审员与职业法官一同进行案件的评决时,行使与职业法官相同的评决权,并按照年龄的大小,由小至大的次序,先于职业法官作出评决。其评决权不仅限于事实、罪责问题,同时还及于量刑、保安处分、缓刑等问题。根据事项的不同,评议和决定按照多数原则或半数原则进行,对罪责的决定以及犯罪法律效果的任何不利于被告的裁判,都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方能通过。其余则仅需过半数即可。
4.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参审员属于荣誉法官,因而原则上不应领取工资或报酬。但是,客观上,参审员参与审判会花费时间和费用,为了确保其不因经济上的损失而影响参审权的行使,德国在1913年颁行了《荣誉法官补偿法》。根据此法,参审员可以请求对差旅费、实际开支的费用以及时间耗费的费用给予补偿。
五、平民参审制的利弊分析
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平民参审制的范畴,因而有必要对平民参审制的利弊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制度存废或修改完善方面的抉择。
(一)平民参审制的优势
1.事实判断更加准确。因为参审员来自民间的各行各业,比较起职业法官而言,更加接近所谓“平均的理性人”或“中等理性人”。不仅如此,由于参审员是外行法官,通常没有职业法官那种在不知不觉中形成的职业偏见,同时也可以避免年轻法官容易导致的那种违背经验法则的错误。因而,虽然不属于必然的情形,但一般而言,参审员参加审判,更容易在事实认定上达成正确的结论。
2.减轻职业法官的审判压力。参审员参加审判,可以减少法官人数上的需求,同时也可以减轻法官审判案件的量的负担。尤其是,由于有参审员参加审判,职业法官那种在审判时通常所具有的惟恐背离常情的心理负担会减轻许多。此外,由于参审员参加审判,也缓和了增加审级求得程序公正的立法设计上的负担。
3.提升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平民参审员参加审判,无论是在事实认定还是在法律适用上,参审员的参加在客观上有助于确保司法的独立性,职业法官可以借助参审员的参与,抵御行政权以及社会不当因素的介入。同时,参审员参加审判,可以将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反映到司法裁判中,从而可以强化人民对于司法的信赖感。
4.体现国民主权原理。国民主权原理是现代司法应当贯彻的基本原则,它有多方面的体现,其中之一便是吸收民众参加审判。民众直接参与审判是体现国民主权原理的一个重要形式。在这个方面,参审制与陪审团制是一脉相承的,它们都是普通民众参加实际司法的重要途径。尤其是,相较于陪审团制而言,参审制下的参审员在职能上不仅认定事实,而且适用法律,因而似乎更能体现国民主权原理。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进行法制理念的传播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