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方泉,单位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注释】裁判内容参见澳门终审法院朱健、利马、岑浩辉组成的合议庭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的第12/2007号合议庭裁判。澳门终审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mo/c/cdefault.htm。 澳门终审法院第3/2008号裁判由利马、赵约翰、施仲文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一致通过。澳门终审法院的裁判通常提供中文和葡文两个版本,但该裁判目前无中文版。本文使用的该裁判中文内容转引自Miguel Angelo Lemos:“基本权利及刑事诉讼程序:人身保护令、对有罪裁判的上诉权及刑事起诉法院维护基本权利的职能”,中文版中的有关译文,由他本人提供,并非正式版本。 参见何浩瀚、林美仪:“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模式探讨”,载澳门司法警察学校出版:《刑侦与法制》2008年第1期。 Miguel Angelo Lemos:“基本权利及刑事诉讼程序:人身保护令、对有罪裁判的上诉权及刑事起诉法院维护基本权利的职能”(中文本)。 参见Miguel·nselo Lemos:“基本权利及刑事诉讼程序:人身保护令、对有罪裁判的上诉权及刑事起诉法院维护基本权利的职能”(中文本)。 参见佚名:“澳门不会变成内地逃犯避风港”,载《澳门日报》2007年4月11日E07版。有内地学者持类似观点,即请求特区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驱逐出境。通过个案提出请求,特区警方配合,“只要内地检察机关事先获得驱逐信息,通过适当安排便能得到抓捕目的”,参见王亨玮:“内地检察机关与香港的侦查协助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4期。文章虽只论及香港与内地移交逃犯的变通办法,也可类比澳门的情况。 还有学者提出仅以“属地原则管辖”即可解决问题。参见赵国强:“论‘一国两制’下的移交逃犯机制”,载《行政》(澳门)2007年第4期。笔者认为这反而导致问题的混淆。 此外,英美法系的法域处理司法协助的传统中还包括证据充足原则,即对被请求移送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一定的实质性审查,要求达到一定的证据标准。如香港与外国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中即有明确规定。 内地与香港之间移交逃犯问题的磋商工作自1999年启动以来,同样迄今未果,学者认为症结主要在两个问题:一是“死刑不引渡”问题;二是对逃犯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问题。参见戴维:“两地移交逃犯安排为何久拖不决?”,载《紫荆》(香港)2007年第10期。 参见赵国强:“‘一国两制’下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徐京辉:“‘一国两制’框架下的我国区域刑事法律及刑事司法协助——理论与实务若干问题之探讨”;柯良栋:“内地与澳门相互移交逃犯应遵循的原则论纲”,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澳门特区检察院2002年版,及“论中国区际移交逃犯应遵循的原则及其模式”,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 参见赵国强教授在“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之签订”一文中进一步如是阐释。 参见陈沛林:“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展望”,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 参见黄进著:《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页。 参见吕岩峰:“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案犯移交问题”,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0年第5期。 参见赵国强:“论‘一国两制’下的移交逃犯机制”,载《行政》(澳门)2007年第4期。 赵国强:“论‘一国两制’下的移交逃犯机制”,载《行政》(澳门)2007年第4期。本文赞同这个前提,却并不赞同文中的具体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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