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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内地移交逃犯的法律问题

  

  (二)本文立场


  

  从“一国两制”原则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3条的精神出发,在澳门与内地的移交逃犯协议中,应当援用双重犯罪原则和死刑犯不移交原则,保留本地居民不移交的例外,剔除政治犯不移交原则。


  

  既然是一国内的不同法域,就意味着必须承认法律制度不同的现实。从对“法域”的实质理解出发,援用双重犯罪原则和死刑犯不移交原则既是对澳门法律的尊重,也是对内地法律的尊重。如果认为这样做会导致对“一国”的损害,实际上是将“一国”与“两制”的对立起来,为了强调“一国”而忽视了“两制”;或者是将“内地”误为“一国”。在援用死刑犯不移交原则时,为了避免涉嫌严重犯罪的人员反而逃脱被移交,变通的办法是,可以通过保证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作为不移交的例外。法律文本上的示例是2005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该条约第3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第(八)项即已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此外,2007年签署的中国与法国、中国与澳大利亚的引渡条约均有同样条款。


  

  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则本以区别主权国家为要义,原则上不应出现在“一国”下的澳门与内地间移交逃犯的协议当中,但考虑到澳门居民国籍的复杂性,应当预留国籍国请求方面的例外空间。


  

  政治犯不移交原则原本争议较大,但只要把握了“一国”,即两地的移交是在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那么,关于这一原则的争议就显得毫无意义,因为在同一主权国家范围内,政治犯不移交的原则,甚至“政治犯”一词,并无其独立存在的宪政基础和法律意义。尤其是澳门为履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的宪政责任而制定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6日生效,其中明确规定了“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以及“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内容、“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至此,所谓政治犯不移交原则完全可以纳入双重犯罪原则,即直接依据《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具体规定,认定行为是否符合双重犯罪原则而作为是否移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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